王金芳、李少娜、张玉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中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噪声污染防治部分条款中部门职责分工的建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订和审议《噪声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是地方事权,各地在以往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对部分职责分工各不相同,为了尊重地方实际做法,使法律规定更具包容性,《噪声法》中有13个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或者监管执法职责。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中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中亦有相同的要求。2024年2月,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关于对《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先后两次向负有噪声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但个别条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现已提请市政府研究,待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印发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促进我市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4年7月5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 2805521
联系人:聂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