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新预测结果,我市空气质量连续重度污染将持续72小时且严重污染将持续24小时以上,为尽可能减轻污染峰值,降低重度至严重污染持续时间,依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专家团队会商研判,决定自12月29日13时起,将12月24日11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指标变化趋势,强化各项工作举措,加大对涉气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重点排污环节管控力度,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料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企业、绩效引领企业,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实施自主减排,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不高于管控前。水泥行业、砖瓦窑行业严格按照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其他涉气企业严格按照2023年最新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红色预警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应急响应区域或重点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一是机动车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企业运输车辆严格执行红色预警管控要求,涉及耐火、玻璃、陶瓷、水泥、砖瓦窑、碳素、有色、铸造、其他等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优先安排铁路运输、停止公路运输;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落实“三项准入”“四统一”“三不出场”“规定时间、线路运输”管控制度。公安部门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造成的污染物排放,对市城区内违规上路的拖拉机、低速货车、冒黑烟车等高污染车辆依法查处。
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措施。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不达标、未按期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扬尘源减排措施
一是施工工地扬尘减排措施。市控尘办要全面推进扬尘污染管控,确保各类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控要求,强化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县(市、区)及时督办。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在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前提下可正常施工,管控期间如发现未做到相关施工扬尘防治要求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住建部门要负责施工工地立即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掺拌石灰,焊接、喷涂、粉刷等作业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掺拌石灰,焊接、喷涂、粉刷等作业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二是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城管部门要加大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保洁力度,结合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优化作业方式,当空气湿度小于60%且气温高于3℃时,增加市城区内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洒水和湿扫作业频次;当空气湿度大于60%或气温低于3℃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增加吸扫频次。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大城区周边国、省道重点路域保洁力度,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城区周边道路扬尘污染。湖滨区、陕州区要及时参照市城区道路保洁要求,开展县城及城区周边道路保洁。
(四)重点区域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组织督查辖区内重点区域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火点等管控情况。聚焦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管控措施,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严防出现高值“冒泡”情况,避免高值现象的发生。
(五)其他减排措施
市禁烧办要推进全域秸秆禁烧工作,各县(市、区)要强化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用好用足蓝天卫士平台,加强乡、村两级巡查,第一时间发现、交办、处置火点。市安委办统筹推进重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确保全域内无违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油烟办要加大餐饮油烟治理检查力度,紧盯重点时段,确保餐饮单位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降低污染强度。城管部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巡查力度,严禁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对发现的露天焚烧问题,第一时间督促整改,避免造成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或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督导,提高管控力度
预警管控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强化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管控,持续不间断开展好督查核查工作,并根据省每日通报管控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和督办深度,尤其是将污染较重区域,用电量异常、在线监控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重点用车企业、预警期间管控措施执行不力(被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企业)等作为重点核查对象,认真汇总、核查、分析反馈问题,建立台帐,逐一跟踪督办。市环委会攻坚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县(市、区),派出暗访组现场核查,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反弹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媒体上曝光。
(二)严肃执法,确保管控成效
预警管控期间,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管控,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以“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为由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对未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执行、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县(市、区),实施公开约谈,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宣传,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预警管控期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须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将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发至各管控对象;同时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倡导全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预警管控期间,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召开会议、工作部署、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各县(市、区)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直有关单位填写《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附件1)、《污染天气管控督查明细日统计表》(附件2)并上报至市环委会攻坚办调度处邮箱。
(四)强化评估分析
预警解除后,请各县(市、区)及时对本轮预警期间重污染天气成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于预警解除后2天内报送至市环委会攻坚办调度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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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