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动态要闻> 政务要闻> 文章浏览
三门峡市出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1-13 10:27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为营造法治化、便利化、人性化营商环境,我市生态环境局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理念与方式,推进包容柔性执法,出台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坚持罚过相当、于法有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加强行政指导,全力应对“疫情”和确保“六稳六保”落实,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在充分调查、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参考全国多地的省级和地市级相关文件,理清创新服务发展思路,历经半年多酝酿,起草了符合我市实情的《清单》:共列出二十一种情形,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及时纠正改正的符合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所列各种情形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关注当事人主观改正态度,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情节,注重客观危害效果,积极教育整改、及时督促守法。如对首次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十八种情形,对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涉及三种情形,内容囊括《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形。


《清单》实事求是接地气,紧密结合我市环境监管中多见易犯常忽视的违反建设项目事项,规定了多达七种的情形,都稳准地指向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未依法备案、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设施投资概算、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报告表”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间短等问题。


情形立定本位、分清性质、抓大放小,对能从数量上确定的常见违法行为,尽可能为予以明确。如超标程度上,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0%以下或大气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未超标,并且在超标行为发生的次日完成整改的。还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以下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10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大气防治方面,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面积在50立方米以内的;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收集不超过2台焊机烟气地;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等,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固体废物方面,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或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3日内改正的;或者未按照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3日内纠正,并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土壤防治方面,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清单》还考虑了管理疏忽问题,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了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发生故障处理方面也不遗漏,规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指导,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清单》实施后,必定能暂缓抚平企业日常困惑,缓解指导执法燃眉之急,既保证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够引导促进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让人感受“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市生态环境局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