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1日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分类
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等国家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和情节,危害程度,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档+分阶”方式,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类,并明确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对各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一)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的,违法排污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以及其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严重”档;
(二)依法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定额罚款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进行备案、未建立台账、未及时公开信息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 “轻微”档;
(三)不属于第(一)、(二)项明确的情形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一般”档。
二、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行政处罚裁量阶视情形划分为情节严重阶、情节一般阶及情节轻微阶。
(一)“裁量因素”中“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或者两项以上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的,确定为情节严重阶。
(二)“裁量因素”中“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3”(包含本数,下同)以上,或者一项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的,或者两项以上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3”以上的,确定为情节一般阶。
(三)其余情形确定为情节轻微阶。
三、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及确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严重”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轻微阶的,公示期限为12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的,公示期限为24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者依法判处刑罚的,公示期限为36个月。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一般”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轻微阶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的,公示期限为9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公示期限为12个月。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轻微”档的违法行为,公示期限为3个月。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区分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
(五)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六)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的案件,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3个工作日内,公示机关应当主动撤回公示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限的变更
(一)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机关更正。
(二)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提升改造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方式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内,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 “轻微”档的,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附件:1.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公示期限对应关系表
2.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确定及变更实
施细则
附件1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公示期限对应关系表
处罚裁量档 | 处罚裁量阶 | 违法行为分类 | 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严重档 | 情节严重阶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情节一般阶 | 严重 | 24个月 | 3-6个月 | |
情节轻微阶 | 一般 | 12个月 | —— | |
一般档 | 情节严重阶 | 严重 | 12个月 | 3个月 |
情节一般阶 | 一般 | 9个月 | ||
情节轻微阶 | 轻微 | 6个月 | ||
轻微档 | —— | —— | 3个月 | 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
备注:公示期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附件2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公示期限确定及变更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变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实施《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依法查处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负责案件调查的机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阶,在将案件提交案审委员会时一并提出公示期限的意见。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处罚时,一并决定公示期限。
四、被处罚主体申请公示期限变更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佐证材料;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监测合格数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第三方治理合同等)
五、受理公示期限变更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被处罚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提出“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建议,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后实施。
六、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结合原定的公示期限,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并实施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豫公网安备4112020200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