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我市企业发展,现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运用。
附件:1.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
管理办法(试行)
2.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公示期限变更
实施细则(试行)
3.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
限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程序
2022年1月30日
附件1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
公示期限管理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档+分阶”方式,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类,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对各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一)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违法排污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以及其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
(二)未进行备案、未建立台账、未及时公开数据等对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 C档;
(三)不属于第(一)、(二)项明确的情形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
二、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幅度范围内根据情节、频次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行政处罚裁量阶视情形划分为情节严重阶、情节较轻阶及情节一般阶。
(一)“裁量因素”中“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或者两项以上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的,确定为情节严重阶。
(二)“裁量因素”中“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3”(包含本数)以上,或者一项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5”的,或者两项以上非“首要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达到“3”以上的,确定为情节一般阶。
(三)其余情形确定为情节较轻阶。
(四)定额罚款的各类违法行为,不再划定行政处罚裁量阶。
三、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及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的,处罚公示期限为24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的,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者依法判处刑罚的,公示期限为60个月。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的,处罚公示期限为12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的,处罚公示期限为24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处罚公示期限36个月。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的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6个月。
(四)处罚为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区分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
(六)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变更
(一)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主体更正。
(二)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增加环保设施、参加环保公益慈善、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系列培训、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
申请缩短公示期的被处罚主体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
2.被处罚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上述材料后,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附 件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处罚裁量档 | 处罚裁量阶 | 违法行为分类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A档 | 情节严重阶 | 严重 | 60个月 | 3-12个月 |
情节一般阶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情节较轻阶 | 一般 | 24个月 | 3-6个月 | |
B档 | 情节严重阶 | 严重 | 36个月 | 3-6个月 |
情节一般阶 | 一般 | 24个月 | 3个月 | |
情节较轻阶 | 一般 | 12个月 | 3个月 | |
C档 | 情节严重阶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情节一般阶 | 一般 | 3个月 | —— | |
情节较轻阶 | 一般 | 3个月 | —— |
附件2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行为公示期限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1.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公示期限的变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实施《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2.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主体更正。
3.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增加环保设施、参加环保公益慈善、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系列培训、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
4.缩短公示期限,以规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重要依据,结合原定的期限等情况综合考虑。
5.受罚企业提出公示期限申请变更的,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原违法行为,比照裁量基准的首要违法因素及次要因素确定缩减期限,实施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变更。
6.实际公示的期限不能少于原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其起始时间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未履行完成行政处罚决定前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7.公示期间具备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减少公示期限的二分之一:
(一)连续三次以上获得市级表扬及以上奖励;
(二)二次以上获得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奖励;
(三)一次以上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评奖或者确认,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确有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表现而应当变更期限的,不受本实施细则关于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表现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附件3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
公示期限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程序(试行)
1.对各类违法行为,由掌握企业情形的拟提出行政处罚部门,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在提交案审委员会前,拟定需要的公示期限。
2.案审委员会决定处罚后,根据案情讨论,决定公示期限。
3.负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网上公示期限管理。
4.负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接受企业提出的公示期限的变更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并实施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变更。
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变更的,可不予受理。
附件:拟定公示期限表
附 件
拟定公示期限意见表
拟定行政处罚机构: 拟处罚企业:
拟处罚行为 | 处罚裁量档 (A、B或C档) | 处罚裁量阶 (情节严重阶、一般阶或较轻阶) | 违法行为分类 (严重或一般) | 处罚公示期限 |
拟处罚一 | ||||
拟处罚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