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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环文〔2022〕31号
发布时间 2022-04-20 15:41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20 15:41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党工委:

近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等制度变化较大,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相继密集完成了制修订或者颁布。

按照《三门峡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的总体要求,需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目前,仍按照2020年7月的权责清单目录予以公示,待省级公布新的调整清单后,再予以调整。



                                                                 2022年4月13日



    市政府部门(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职权
 
类别

1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2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报告书项目、报告表项目)

行政许可

3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行政许可

4

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5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6

市生态环境局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7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8

市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行政许可

9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批先建行为4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市生态环境局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市生态环境局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市生态环境局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市生态环境局

对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申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市生态环境局

对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市生态环境局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法在特殊区域焚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机动船舶机构违法检测排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6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7

市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对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3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公开自动检测数据(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5

市生态环境局

超标、超总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6

市生态环境局

对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阻挠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8

市生态环境局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密闭易扬尘物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0

市生态环境局

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3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2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3种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6

市生态环境局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监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文件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0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1

市生态环境局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2

市生态环境局

对超出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未及时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和转让批准文件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1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行政强制

82

市生态环境局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行政强制

83

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行政强制

84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行政强制

85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86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8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行政检查

88

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89

市生态环境局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0

市生态环境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1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2

市生态环境局

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3

市生态环境局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行政检查

94

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5

市生态环境局

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96

市生态环境局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7

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8

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99

市生态环境局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101

市生态环境局

对举报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02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其他职权

103

市生态环境局

废旧放射源备案

其他职权

104

市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其他职权

105

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其他职权

106

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进出口的备案

其他职权

107

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总量指标的行政确认(其他)

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