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着力打好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力度,有效遏制臭氧浓度增长趋势,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关于全面加强2023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2023年4月14日
关于全面加强2023年夏季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实施源头削减,推进总量减排
(一)推动源头替代落实。按照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5月19日前,对已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的企业进行一轮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购买、使用台账及质量检测报告,确保全部替代或者替代比例满足要求;对仍在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加强指导帮扶,督促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明确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推动实施一批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的项目,5月19日前将排查梳理的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企业纳入2023年大气攻坚重点治理任务系统,实施逐月调度制度。(大气科牵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推进绿色生产工艺。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持续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企业“三化”改造(密闭化、自动化、管道化),采用高效工艺及设备,有效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要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大气科牵头,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强化收集效果,减少无组织排放
(一)强化无组织废气治理能力。5月19日前,各县(市、区)组织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有机化工等行业企业完成一轮储罐配件失效检修、废水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收集排查,对存在问题企业一周内完成整改;焦化行业采用红外热成像仪、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等设备对酚氰废水处理池密闭设施、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进行一轮巡检修护,确保不存在密闭设施、管线、炉体VOCs 泄漏。6月21日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的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改造为密闭式集输方式,最大程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提升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尽可能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等方式收集无组织废气,并保持负压运行;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方式收集无组织废气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或按相关行业要求规定执行。5月19日前,各地对辖区内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措施收集无组织VOCs废气的企业开展一轮风速实测,达不到要求的一周内采取加装增压风机等措施,确保废气收集效率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三)高标准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4月21日前,按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和《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各项技术要求,组织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学原料生产(包括溶剂)、煤化工、液化品(油品)、化学原料药生产及存储等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完成本年度第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规范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对泄露源予以规范标识并及时修复,减少无组织排放。5月19日前动态更新辖区内需开展LDAR工作的企业清单,并对企业LDAR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需建立问题治理台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确定整改责任人,一周内完成整改。(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三、提升治理水平,全面达标排放
(一)取缔简易低效治理设施。各县(市、区)要在5月19日前组织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排查,重点关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单一喷淋吸收等简易低效治理且无法稳定达标的设施,实施全面清理整治,指导企业依据废气浓度、组分、风量以及生产工况等选用适宜治理技术,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6月21日前完成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定期开展排查,实现“动态清零”;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监控中心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4月底前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引导企业做好活性炭购买发票、活性炭质检报告、装填量、更换频次以及废活性炭暂存转运处理情况等台账记录,其中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650毫克/克,相关支撑材料至少要保存三年以上备查。5月19日前,使用活性炭吸附的企业,VOCs年产生量大于0.5吨且活性炭吸附效率低于70%的,以及现场帮扶指导时无法提供半年内活性炭更换记录(自带自动脱附处理的除外)、碘值报告或活性炭碘值不满足要求的,要完成新一轮活性炭更换工作;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不得高于40000立方米/(立方米催化剂小时),RTO燃烧温度不低于760摄氏度,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摄氏度,运行温度、脱附频次等关键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储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监控中心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管控。4月21日前,各地指导督促石化、化工、钢铁、焦化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2023年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及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5月19日前对火炬、煤气放散管自动引燃设施、燃烧温度监控设施、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安装情况进行一轮排查,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等相关数据引入DCS 系统,数据至少保留1年以上;5月19日前,对企业废气排放旁路进行全面排查,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其余旁路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监控中心配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四、深化园区集群整治,实现区域集中提升
(一)加大园区集群治理力度。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源头替代和整治提升计划。5月19日前对涉VOCs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核查,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园区和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加快“绿岛”项目建设进度。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机械制造等涂装量较大的区域,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汽修集中区域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各分局于4月21日前认真梳理辖区内园区和集群特点,结合实际,制定2023年涉VOCs“绿岛”项目清单及建设进度。(大气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减少油品储运销污染排放
(一)组织开展油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2023年5月19日前,组织开展辖区内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全覆盖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全市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稳定正常运行;2023年7月2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50%以上的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督性抽测,对未按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予以查处。(移动源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实施错时装卸油及倡导错峰加油。2023年4月21日前,各分局出台相关工作方案对夏秋季错时装卸油及倡导错峰加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宣传倡导、价格优惠、提供赠品等措施,避开臭氧污染高峰时段加油,减少高温和强日照天气状况下装卸油及加油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移动源科牵头,执法支队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六、压实治理责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各分局整合大气、执法、监测、监控、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组织精干力量,充分利用“执法+监测+N ”模式开展执法检查,聚焦涉VOCs产业集群和重点行业,围绕VOCs企业治理设施“三率”(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设施去除率),精准开展监督帮扶检查,力争把环境问题、违法行为发现到位,坚持重点治乱、铁拳治污,重点打击主观恶意性大、环境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树立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VOCs执法检查期间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作为实施绩效分级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执法支队牵头,大气科、监测科、移动源科、监测中心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二)2023年4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涉VOCs企业针对挥发性
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自行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工作,确保满足治理要求。在企业自查基础上,6月21日前组织各分局进行一轮“回头看”,采用测风仪、便携式VOCs检测仪和红外热成像仪等仪器设施,对企业开展排查抽测,重点关注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排放浓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和绩效分级A级、B级、绩效引领性企业要做到全覆盖,C、D级企业和非绩效引领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各分局将辖区内企业自查、“回头看”开展情况和排查抽测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5月底前报市局大气科。(执法支队牵头,大气科、监测科、移动源科、监测中心配合,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各分局将附件汇总后,于5月19日前报送市局大气科。
联 系 人:刘 卓
联系电话:0398-2804369
邮 箱:smxdqb@163.com
附件:1.三门峡已实施源头替代企业汇总表
2.三门峡VOCs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企业汇总表
3.三门峡涉VOCs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汇总表
4.三门峡2023年涉VOCs“绿岛”项目汇总表
附件1
三门峡已实施源头替代企业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型 | 涉VOCs原辅 材料名称 | 年用量 (吨) | VOCs含量 (克/升或百分比) | 完成源头 替代时间 | 现场核查时间 | 备注 |
1 | 物料1 | ||||||||
物料2 | |||||||||
物料3 | |||||||||
2 | |||||||||
3 | |||||||||
4 |
注:1.行业类型一栏,纳入绩效分级重点行业(国家39个+省级12个)的填写绩效分级确定的行业类型;其它行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填写载明的行
业类型,实施登记管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登记管理”。
2. 各企业按照已实施源头替代的物料类型列表,每种物料一行。
3. 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数据或产品说明书为准,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填写施工状态下的VOCs含量。
附件2
三门峡VOCs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企业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需提升改造设施名称 | 改造前工艺 | 改造后工艺 | 拟完成改造时间 | 备注 |
注:1.每个企业按照需提升改造设施列表,每个改造设施一栏。改造设施包含无组织废气收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
2.行业类型一栏,纳入绩效分级重点行业(国家39个+省级12个)的填写绩效分级确定的行业类型;其它行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填写载明的行业
类型,实施登记管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登记管理”。
附件3
三门峡涉VOCs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2023年6月底前是否已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是/否) | 是否属于排污许可 重点管理单位(是/否)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整改期限 |
整改责任人 |
备注 |
注:1.行业类型一栏,纳入绩效分级重点行业(国家39个+省级12个)的填写绩效分级确定的行业类型;其它行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填写载明的行业
类型,实施登记管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登记管理”。
2. 有以下情形的,应如实填入“存在问题”一栏:①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 工作的;②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
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③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④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
附件4
三门峡2023年涉VOCs“绿岛”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园区或集群名称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设进度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