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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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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环文〔2023〕56号
发布时间 2023-05-23 15:34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3 15:34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3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5月22日     

 

 

2023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站”)由国家上收管理,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所辖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加密监测的空气自动站、各县(市、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空气自动站由省级上收管理(以下简称“省控空气站”)。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共设置15个自动监测点位,包括4个国控空气站、11个省控空气站,详见附件1。

2.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部对4个国控空气站直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对11个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各派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派驻中心”)协助管理,省监测中心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进行质控服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20〕7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执行。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监测数据审核扣除后,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本级及所辖区、县(市、区)每月空气质量综合排名。

6.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4个国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以VPN方式实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11个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

数据核查与审核:国控空气站由各派驻中心每日做好数据核

查工作;省控空气站于当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当日12时由各派驻中心完成复审。

手工比对:各派驻中心至少要选取1个国控或省控点位开展颗粒物(PM10或PM2.5)手工比对工作,每个月至少比对10日,每日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比对报告于下一月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监测中心,并根据省监测中心的统一部署,在必要的国、省控空气站开展颗粒物(PM10或PM2.5)手工比对工作,比对报告根据要求及时上报。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空气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省控空气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各派驻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国控省管空气站随时接受总站的监督检查。

各派驻中心参与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对省控空气站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计划由省监测中心统一制定,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派驻中心参加。各派驻中心应于检查当月月底前汇总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及河南省运维质控监督现场检查表上报省监测中心。

8.其他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各生态环境分局配合省监测中心完成国控、省控空气站有关工作。站点电力保障、运维保障、设备更新及填平补齐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办理到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55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必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选测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所在地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乡镇空气站应统一上收至省辖市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市局会同各分局进行质控,市派驻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生态环境分局对运维单位在辖区内的运维质量有监督权利,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

5.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乡镇空气质量排名办法执行。

6.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核查与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2时由派驻中心完成复审。

数据上报:各派驻中心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抽取一定数量乡镇空气站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降尘

1.监测范围

55个乡镇降尘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2日。

4.工作方式

该项工作属于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全市所辖55个乡镇建成区降尘监测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由市局委托派驻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

5.数据报送

每月3日前,全市55个乡镇降尘监测数据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报市局。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国控断面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0〕3号);省控断面按照《关于开展“十四五”省级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87号);县级排名断面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断面交叉监测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环文〔2018〕186号)开展监测。

(一)水质手工监测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全市共设置13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其中,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8个,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5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

2)监测项目

①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附表1),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指标。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

②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项目监测全分析93项及取水量。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县级城镇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在用及备用常规监测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在用及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每两年(偶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在第二季度开展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在上半年开展监测。如遇水源地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监测中心,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4)数据报送

各分局于监测年的3月、6月、9月及12月10日前,向驻市中心报送县级城镇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向驻市中心报送县级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监测数据。

5)工作方式

该项工作属于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县级城镇所有在用及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后上报给各驻市中心,由驻市中心报送省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县级排名断面监测

1)监测断面

渑池县塔尼、湖滨区九孔桥

2)监测指标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3)监测时间及频率

每月一次,当月20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工作方式

该项工作属于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每月25日前将数据报送至市局监测科。

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二)水质自动监测

1.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

1)监测点位

共设置3个监测站点,分别为三门峡水库、洛河大桥、窄口长桥。

2)监测项目项目

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部分水站增测叶绿素a、藻密度等。

3)监测时间与监测频次

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叶绿素a和藻密度监测周期为1小时/次,其余因子监测周期为4小时/次。

4)工作方式

国控水站由总站统一组织运行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控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水站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同步推送至“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数据审核:各分中心登录国家平台审核数据;审核完成后将国家平台的初审、分中心审核情况在省平台再次审核;每日11点前,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报送。

应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相关任务后;相关分中心现场察看断面水质及周边环境情况,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分中心配合总站开展国控水站实验室比对等质控工作。

2.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共设置4个监测点位,分别为灵宝坡头桥、北麻桥、芦台桥、张村桥。

2)监测因子

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由省监测和安全中心负责落实。

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规定,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省控水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省控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水站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但因运维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须负责恢复原状。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省平台。

数据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省平台,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1时由分中心完成复审,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省平台报送。

比对监测:各分中心对水站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月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中的一个时间点。监测项目为: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现场监测。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质控检查:各分中心采用标准样品对省控水站开展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内容包括标准样品检查,运行维护检查(按照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检查表执行);每月1次。标准样品检查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其中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根据水站监测项目确定。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异常情况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任务,相关分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异常情况监测分析结果,各分中心应3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反馈。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运维服务机构按照省控水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定期做好水站仪器设备的日监视、周核查比对。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省生态环境厅酌情组织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应加强对运维服务单位质控监督检查,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良好运行。

3.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县级断面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塔尼,石佛,吴庄桥。

2)监测因子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塔尼,吴庄桥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由渑池分局负责;石佛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由义马分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所在地省辖市地表水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和省平台。

数据审核:按所在地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应于每日11时前完成数据的审核。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时开展监督检查。

4.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共设置1个监测点位,朱乙河水库。

2)监测因子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粪大肠菌群,部分水源地水站增加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省监测中心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做好水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派驻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运行质量考核工作。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站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省平台。

数据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省平台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1时由相关分中心完成复审,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省平台报送。

比对监测:分中心对站点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月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中的一个时间点。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现场监测,采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质控检查:各分中心采用标准样品对水站开展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内容包括标准样品检查,运行维护检查(按照省监测和安全中心检查表执行);每月1次,标准样品检查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异常情况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接省监测和安全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相关任务后,相关分中心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运维服务机构按照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定期开展水源地水站仪器设备的日监视、周核查比对;各分中心每月1次,采用标准样品对水源地水站运维服务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考核表的内容出具考核结果。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对运维服务单位开展质控监督检查。

三、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驻市中心开展监测时需由辖区执法人员配合一起进行,各分局做好配合工作,名单见附件3。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原则上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工作方式

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派驻中心技术支持。

5.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于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监测科,电子件发送到smxhbjjck@163.com。

四、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各生态环境监测分局根据辖区政府工作需要,形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报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备案,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后开展监测。

1.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min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全年共4次。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按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细则》的要求。

1.监测范围

三门峡市卢氏县。

2.监测内容

县域环境空气、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农业面源监测。

1)地表水监测

地表水监测共3个断面,分别为三道河断面、洛河大桥断面、上河断面;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粪大肠菌群除外)。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

2)环境空气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3)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和表2的补充项目(5项)。县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

4)地下水监测

监测内容是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12个县域布设监测点位不少于1个。

5)其他数据资料

各考核县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相关资料。

3.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质监测:按月监测,每月上旬完成水质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20天。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用自动监测的,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水位采用自动监测仪监测。

其他数据资料,每年9月底前上报1次。

4.工作方式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全部由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质控抽查检查。

5.数据报送

各县域自行监测的县域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农村万人千吨水源地水质、地下水等监测数据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报送至省监测和安全中心审核,由省监测和安全中心上传国家考核平台;各县域自查报告(含电子版)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送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核,省监测和安全中心上传国家考核平台,国家考核平台导出考核报告交由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办理审签程序。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1-2019)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执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点位(断面)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59号)有关要求。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方案要求,我市开展1个国家重点监控村庄和6个地方重点监控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4)。

2.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

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1次/季度(连续监测5天);地表水质1次/季度;2023年陕州区、灵宝市的两个村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质监测工作中,1个国家重点监控村庄为国家事权,监测经费原则上由国家保障,国家经费保障不足部分由地方筹措,6个地方重点监控村庄属于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由所在地各生态环境局分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各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报送时间

各分局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市监测科:于3月、5月、8月、11月份上报环境空气、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11月前上报村庄周边土壤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1月份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11月中旬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2月中旬前将《2023年XX县(市、区)农村环境监测报告》报送市监测科。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件5。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属于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各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数据报送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号之前报送监测数据至监测科。每年11月,将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监测科。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水温、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属于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由各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各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无误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数据报送

由每年6月、11月底之前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至监测科。每年11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至监测科。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有关要求执行。

(六)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见附件6。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属于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各派驻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及报告,数据及报告审核后由派驻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

5.数据报送

各分中心每季度末月或每半年末月的上报时限内,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将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和安全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开展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资质认定

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的派驻中心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数据、结果。各派驻中心应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持证上岗考核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详见《2022年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计划》。

3.量值溯源

监测仪器设备需进行量值溯源,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保证在有效期内。应采用期间核查等手段,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质控措施

各派驻中心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应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5.能力考核

各分局监测站应参加省监测中心组织的能力考核,考核项目和时间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国控空气站由总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等工作,各市做好国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省控空气站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运维和监管,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运维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日常维护与巡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质控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对空气站运维工作开展质控检查、联机比对和数据分析工作;各驻市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的数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辖区内空气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省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空气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2.国家水站应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工作、手工方法比对工作,依据要求对存疑数据逐级进行上报,配合国家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省级水站由采购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周巡检、故障排除和校准监测仪器,做好标准样品核查、手工方法比对以及化学需氧量与总有机碳转换系数的测定和使用,派驻中心做好每月两次的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应明确对市控县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要求,对运行情况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水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水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3.严格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2023年三门峡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2.2023年三门峡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

一览表

3.2023年三门峡市污染源执法监测名单

4.2023年三门峡市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村庄名

  

5.2023年三门峡市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

位一览表

6.2023年三门峡市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点位一览表

 

 

 

 

 

 

 

 

 

附件1

2023年三门峡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县(市、区)

点名称

国控点位

省控点位

1

湖滨区

市一小


2

湖滨区

市政府


3

开发区

开发区


4

陕州区

富达温泉假日酒店


5

湖滨区

风景区


6

湖滨区

阳光中学


7

陕州区

陕州区政府


8

义马市

义马市政府


9

义马市

水务集团(国控省管)


10

灵宝市

灵宝市环保局(国控省管)


11

灵宝市

灵宝市水电局


12

渑池县

渑池一高


13

渑池县

渑池县翰林实验学校


14

卢氏县

卢氏一高


15

卢氏县

卢氏县环保局



附件2

2023年三门峡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城市名称

县(市)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水源地类别

1

三门峡市

渑池县

黄河槐扒

西段村水库

地表水

2

裴窑水库

裴窑水库

地表水

3

渑池县南庄水库

渑池县南庄水库

地表水

4

义马市

义马市常窑水库

义马市常窑水库

地表水

5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灵宝市沟水坡水库

灵宝市沟水坡水库

地表水

6

卢氏县

卢氏县水峪河磨上

卢氏县水峪河磨上

地表水

7

卢氏县双庙水库

卢氏县双庙水库

地表水

8

灵宝市

白虎潭水库

白虎潭水库

地表水

9

卢氏县

卢氏县城区地下水井群

东湾林场水厂

地下水

10

万吨水厂

地下水

11

义马市

洪阳地下水井群

义煤集团450水厂

(义马水务集团二水厂二车间)

地下水

12

义马市

义马市石门地下水井群

义马市石门地下水井群

(义马水务集团一水厂)

地下水

13

义马市

义马市南河地下水井群

义马市南河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


附件3  

2023年三门峡市污染源执法监测名单

序号

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湖滨区

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

2

陕州区

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

3

三门峡德顺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

三门峡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5

三门峡茂森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6

三门峡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

三门峡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8

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9

三门峡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

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1

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

12

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13

三门峡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4

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

15

示范区

灵宝盛河建材有限公司

16

三门峡市众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17

渑池县

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18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19

渑池县康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

渑池县耿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1

渑池县天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2

义马市

义马常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3

河南千秋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24

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25

义马市家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6

灵宝市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

27

灵宝市豫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8

河南华新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9

卢氏县

卢氏县豫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附件4

2023年三门峡市

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村庄名单

编号

省辖市

县区

乡镇

行政村

监控类型

合计

HNM083

三门峡市

湖滨区

会兴街道办事处

东坡村

地方

三门峡7个,其中国家级1

HNM084

三门峡市

陕州区

张汴乡

北营村

地方

HNM085

三门峡市

卢氏县

文峪乡

磨上村

国家

HNM086

三门峡市

卢氏县

官道口镇

新坪村

地方

HNM087

三门峡市

义马市

新区街道办事处

石门村

地方

HNM088

三门峡市

渑池县

天池镇

东杨村

地方

HNM089

三门峡市

灵宝市

尹庄镇

开方口村

地方

 

 

 

 

 

 

 

 

 

 

 

附件5

2023年三门峡市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地市

区县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1

三门峡市

渑池县

渑池县鱼脊梁水库

水库型

2

三门峡市

卢氏县

官道口镇荆彰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地下水型

3

三门峡市

卢氏县

朱阳关镇鸦玉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4

三门峡市

卢氏县

双庙水库饮用水源地

水库型

5

三门峡市

卢氏县

青山水厂水源地(马庄河、泉眼)

河流型

6

三门峡市

灵宝市

灵宝市朱阳镇周家河村马河口泉水

地下水型

7

三门峡市

灵宝市

灵宝市阳平镇程村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8

三门峡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灵宝市阳店镇凤凰峪水库

(黄河阳店镇庙头村水库型水源地)

水库型

 

 

 

 

 

 

 

 

 

 

 

附件6

2023年三门峡市乡镇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区县

乡镇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1

湖滨区

交口乡

交口乡交口村龙潭沟(泉水)

地下水型

2

湖滨区

磁钟乡

磁钟乡磁钟村泉脑(泉水)

地下水型

3

湖滨区

高庙乡

高庙乡大安村黄河明珠大坝管理区(大口井)

地下水型

4

陕州区

张汴乡

陕州区张汴乡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5

陕州区

菜园乡

陕州区菜园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6

陕州区

张茅乡

陕州区张茅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7

陕州区

西李村乡

陕州区西李村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8

陕州区

宫前乡

陕州区宫前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9

陕州区

西张村镇

陕州区西张村镇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10

陕州区

王家后乡

陕州区王家后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1

陕州区

硖石乡

陕州区硖石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2

陕州区

硖石乡

陕州区硖石乡清水河

河流型

13

陕州区

观音堂镇

陕州区观音堂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4

陕州区

店子乡

陕州区店子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5

渑池县

仰韶镇

渑池县仰韶镇西阳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6

渑池县

仁村乡

渑池县仁村乡雪白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7

渑池县

张村镇

渑池县张村镇张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18

渑池县

果园乡

渑池县果园乡胡家洼水库

水库型

19

渑池县

果园乡

渑池县果园乡鱼脊梁水库

水库型

20

渑池县

坡头乡

渑池县坡头乡西庄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1

渑池县

段村乡

渑池县段村乡段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2

渑池县

南村乡

渑池县南村乡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23

渑池县

陈村乡

渑池县陈村乡后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4

渑池县

英豪镇

渑池县英豪镇英东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5

渑池县

天池镇

渑池县天池镇东杨村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6

卢氏县

杜关镇

卢氏县杜关镇民湾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7

卢氏县

杜关镇

卢氏县杜关镇白家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8

卢氏县

五里川镇

卢氏县五里川镇鱼塘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29

卢氏县

官道口镇

卢氏县官道口镇荆彰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0

卢氏县

朱阳关镇

卢氏县朱阳关镇鸦玉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1

卢氏县

朱阳关镇

卢氏县朱阳关镇壮沟壕河

河流型

32

卢氏县

官坡镇

卢氏县官坡镇官坡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3

卢氏县

官坡镇

卢氏县官坡镇寺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4

卢氏县

官坡镇

卢氏县官坡镇七里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5

卢氏县

范里镇

卢氏县范里镇车道沟河

河流型

36

卢氏县

双龙湾镇

卢氏县双龙湾镇黑沟河河东

河流型

37

卢氏县

双槐树乡

卢氏县双槐树乡庆家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8

卢氏县

汤河乡

卢氏县汤河乡小河子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39

卢氏县

汤河乡

卢氏县汤河乡磨沟河

河流型

40

卢氏县

瓦窑沟乡

卢氏县瓦窑沟乡月字沟河杨家庄

河流型

41

卢氏县

瓦窑沟乡

卢氏县瓦窑沟乡瓦窑沟河

河流型

42

卢氏县

瓦窑沟乡

卢氏县瓦窑沟乡葛榜沟河后湾

河流型

43

卢氏县

狮子坪乡

卢氏县狮子坪乡小龙沟河

河流型

44

卢氏县

狮子坪乡

卢氏县狮子坪乡杨木场河

河流型

45

卢氏县

沙河乡

卢氏县沙河乡葫芦湾水库

水库型

46

卢氏县

徐家湾乡

卢氏县徐家湾乡泥沟河

河流型

47

卢氏县

徐家湾乡

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48

卢氏县

潘河乡

卢氏县潘河乡潘河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49

卢氏县

潘河乡

卢氏县潘河乡卢氏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50

卢氏县

木桐乡

卢氏县木桐乡索峪河

河流型

51

卢氏县

横涧乡

卢氏县横涧乡鱼岔沟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52

灵宝市

故县镇

灵宝市故县镇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53

灵宝市

豫灵镇

灵宝市豫灵镇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54

灵宝市

焦村镇

灵宝市焦村镇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55

灵宝市

寺河乡

灵宝市寺河乡米河

河流型

56

灵宝市

苏村乡

灵宝市苏村乡白虎潭水库

水库型

57

灵宝市

五亩乡

灵宝市五亩乡地下水井

地下水型

58

灵宝市

西阎乡

灵宝市西闫乡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

59

灵宝市

朱阳镇

灵宝市朱阳镇竹竿沟河

河流型

60

示范区

阳店镇

灵宝市阳店镇凤凰峪水库

水库型

61

示范区

大王镇

大王镇地下水井群

地下水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