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公文> 文章浏览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4年修订)的函
发文字号 三环函〔2024〕44号
发布时间 2024-12-11 17:55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4年修订)的函
发布日期: 2024-12-11 17:55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4年修订)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23〕25要求,我局组织对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动态更新调整。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三政〔20218,现将更新后的《三门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三门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4年修订)



                              2024年12月11        

(联系人:韩冲    联系电话:2805525)



附件: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4年修订)

1.1 三门峡市总体准入要求

1.1-1  三门峡市总体准入要求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编号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

落实“一企一策”,加快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的重污染企业和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

2

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实行最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与本区保护无关的任何开发建设行为,保护优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基础,保障公共安全。
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16.9867万公顷,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村镇建设用地标准、规模和范围;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庄和工业小区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确保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有计划地引导居民向中心村、集镇及城镇集中,积极进行村庄迁并与农田整理;鼓励本区内非农土地、闲置土地转为种植业和林果业发展用地,鼓励农用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严格控制各类城乡建设,有计划搬迁位于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内的城乡居民点;加强灾害监控和防治,积极恢复与改善生态环境。

3

水源保护区:禁止布局和建设各类型的污染源,不得向区内排放环境污染物;停止一切工农业生产活动,鼓励退耕还林、植树种草、净化环境、涵养水源;禁止在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采矿等改变保护区内的地质构造和地表植被的生产活动;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
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渑池仰韶村遗址、庙底沟遗址、灵宝铸鼎塬遗址群、虢国墓地、李家窑遗址。
大型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带:做好各类设施通道线路和用地布局的协调,避免相互干扰;合理规划各类枢纽和相关设施,在不影响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通道控制范围内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沿岸、沿线环境。

4

矿产资源利用分区禁止开采区:包括陕州区温塘高阳山灰岩矿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重要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井田,禁止开采燃烧值低、污染严重的石煤。

5

规划区空间管制禁建区:主要包括坡度25度以上的山地,基本农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高阳山风景区、甘山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自然河流水系和大型冲沟,庙底沟、虢国墓地、李家窑等遗址保护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城市洪水淹没区等。禁建区要求禁止安排建设项目,以避免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禁建区内国家和城市重大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开的,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6

黄河湿地生态资源保护与利用:严格禁止建设项目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布局。一般控制区内应以加强河滩防护林带建设为主,适度建设具有良好渗透性的游步道,严格控制游客容量。

7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禁止在坡度大于25度及以上的山坡进行开发建设,加强采矿等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督察制度,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8

禁止勘查高硫、高灰煤等,禁止开采风化壳型超贫磁铁矿、石煤、砂金、蓝石棉、高硫高灰煤、可耕地砖瓦用粘土、风化壳型砂矿等矿产

9

位于省级重点开采区范围之外,不得新设建材类或其他露天开采的矿种区块,严禁在“三区三线” 可视范围内设臵露天开采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加强砂石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范围,合理确定出让范围。

10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所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11

1、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2)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非法采集野生植物;(3)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4)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5)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6)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活动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3、禁止在小秦岭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的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2

1、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2、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4、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鼓励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3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更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14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15

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6

严格限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17

对于共伴生多种重要矿种的矿产地,开发利用方案要进行开采主矿种论证,根据国家政策、开采条件以及矿种的重要程度确定开采顺序。

18

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三区三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严禁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其他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必须采用绿色开采方式,集中连片规模化开采、不留死角整体开发。

19

限建区:主要包括湖滨组团、商务中心区组团和陕州组团之间的黄土台塬生态隔离区,后地半岛,官庄原台地,其它一般农田以及为城市发展预留用地。限建区原则上不应安排城市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时,必须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城市发展预留用地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库,严格限制审批建设项目。

20

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21

新建砂石粘土矿山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等有关规定。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22

严格控制限制建设区的各类建设活动。现有的各类城镇、农村居民点,严格按照规划适度开发建设。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控制区: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旅游项目及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建设;禁止破坏林木(草)植被和非法狩猎活动,禁止开山取石、取土制砖等各种破坏景观资源的活动;按有关规划要求,逐渐拆迁影响景观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鼓励零散居民点向区外迁并。
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屏障控制区: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城镇、工矿企业等建设对绿化隔离带的蚕食,保护原有的自然地貌形态;鼓励植树造林、改良草地和退耕、还林、还牧,有效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林木(草)覆盖率;逐步搬迁零散居民点,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23

三门峡市所有自然保护区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保护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实验区)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限期治理。

24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原料药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

到202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300吨、34吨、6231吨、1252吨。

2

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3

到2025年,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

4

强化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推进砖瓦窑、石灰、玻璃、陶瓷、耐材、碳素、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深度治理,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着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

5

加快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全面推广使用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6

加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综合治理和绿色化改造。

7

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修复4000亩。

8

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市、县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8%、9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95%左右。

9

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强化核与辐射、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新污染物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健全环境应急体系,保障生态环境与健康。

2

强化跨市界水体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加大跨市界河流污染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查频次,及时整治有问题的污染源;加快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严格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切实降低进入水环境中的污染物;加密水质监测,及时启动预警,严防跨省际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应急预案

3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1

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7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均下降4.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均下降7.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4。

2

保障重点河湖生态基流,到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3

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4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

土地资源开发规模要求

5

到2035年,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37383.98公顷(206.08万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124187.02公顷以上;全市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保持在264.87平方公里以内。


1.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1.2.1 三门峡市湖滨区

1.2-1  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0210001

湖滨区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ZH41120210002

湖滨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4、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ZH41120210003

湖滨区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公益林范围内禁止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3、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ZH41120220001

三门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鼓励发展以中介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入驻。

2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控

开发区内,禁用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二级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220005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西区:

1、鼓励西区企业改型转产。

2、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区:

1、鼓励符合经开区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及产业链项目入驻。

2、限制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入驻园区;

3、在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范围内,不得规划新的居住区、学校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4、禁止入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驻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VOCs排放项目须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其总量指标按要求采取等量或倍量替代。

2、入驻项目产生的废水必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集中处理后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不得新设排污口。

3、入驻项目禁止生产使用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产品。

4、在集中供热投运前,企业自备热源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实施后,供热范围内企业自备锅炉要逐步替代。

5、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力度,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环境风险防控

入驻项目要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排查环境风险事故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东区实行集中供水,禁止私自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引导企业节约用水,提高中水回用率。

2、加快东区集中供电、集中供气及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ZH41120220002

湖滨区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2、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3、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220003

湖滨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3、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禁止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3禁用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二级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22000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七里沟-崤里铝土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小型矿山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2、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3、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0230001

湖滨区一般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城镇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
2、鼓励工业企业进入湖滨区产业聚集区,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入开发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污染物排放管控

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环境风险防控

1、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1.2.2 三门峡市陕州区

1.2-2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0310001

陕州区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ZH41120310002

陕州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ZH41120310003

陕州区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公益林范围内禁止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3、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4、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5、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ZH41120320001

三门峡陕州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入驻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

2、东片区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承接化工产业转移“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工业〔2022〕610号相关要求。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4、入驻项目严格落实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5、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开发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实现管网全配套,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2、新建燃料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3、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4、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文件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园区应成立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其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园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应急设施建立关联,组成联动风险防范体系。 
4、园区建立危险性物质动态管理信息库、重点风险源动态管理信息库、环境风险救援力量管理信息库等预防手段,加强风险源管理。

资源利用效率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依托污水处理厂应适时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

2、对耗煤行业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和排放标准,新增工业产能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320002

三门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鼓励主导产业项目入驻。

2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控

开发区内,禁用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二级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320003

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限制入驻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污染物排放较大的项目;严禁钢铁、煤化工、盐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能、重污染、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入驻。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4、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2、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入驻的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应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对无法实现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收集处理VOCs废气。  
3、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实现管网全配套,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开发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园区内企业污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7—2021)标准。
4、禁止重点监管单位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5、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6、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7、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文件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园区应成立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园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应急设施建立关联,组成联动风险防范体系。 
3、规范开发区建设,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4、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新增工业产能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3、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320004

陕州区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2、鼓励该区域内不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4、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87-2021)一级A排放标准。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风险防控

1、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320005

陕州区水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未经土壤环境调查确定未受污染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不得办理建设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加快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87-2021)一级A排放标准。
3、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环境风险防控

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ZH41120320006

陕州区大气高排放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2、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0320007

三门峡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0320008

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崖地铝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0320009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陕县铁炉沟铝土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0330001

陕州区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城镇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
2、严格限制污染型企业进入农产品主产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建议安排布置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环境风险防控

1、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2、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1.2.3 三门峡市渑池县

1.2-3  三门峡市渑池县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2110001

渑池县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ZH41122110002

渑池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河槐扒(西段村水库)、裴窑水库、南庄水库等县、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4、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ZH41122110003

渑池县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3、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ZH41122120001

渑池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

1.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电解铝产能的项目,园区应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入驻项目应符合开发区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环评要求。鼓励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项目入驻。

2、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3、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2、现有“退城入园”企业必须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措施,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

3、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4、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5、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6、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十四五”其间,年用水总量控制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目标要求。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2、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管理。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ZH41122120002

渑池县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

1、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2、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2、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3、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3、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ZH41122120003

渑池县兴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第二铝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生态修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
3、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2120004

渑池县兴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第三铝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生态修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
3、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212000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雷沟铝土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生态修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
3、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2120006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段村铝土矿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建和在建矿山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生态修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
3、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地下开采铝土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2130001

渑池县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

1、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城镇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
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3、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1.2.4 三门峡市卢氏县

1.2-4  三门峡市卢氏县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2410001

卢氏县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4、高度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5、按照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点关注卢氏县大鲵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

ZH41122410002

卢氏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ZH41122410003

卢氏县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森林公园内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4、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5、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6、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7、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ZH41122420001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2、禁止新建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落实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提出的各项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开发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实现管网全配套,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企业污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4、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5、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文件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园区应成立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园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应急设施建立关联,组成联动风险防范体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
2、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依托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ZH41122420002

卢氏县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2、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深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3、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2430001

卢氏县一般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城镇空间。鼓励城镇空间和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的农业空间转为生态空间。
2、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入开发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2、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3、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3、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开展整治。
4、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5、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1.2.5 三门峡市义马市

1.2-5  三门峡市义马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8110001

义马市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ZH41128110002

义马市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ZH41128110003

义马市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3、禁止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4、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ZH41128120001

义马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
2、禁止新建光气、氰化钠、氟乙酸甲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硝酸铵、硝化棉等易制爆化学品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3、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4、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5、对疑似污染地块,未经土壤环境调查确定未受污染的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不得办理建设许可证。
6、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或园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7、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新建项目VOCs排放需要等量或倍量消减替代。
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4、含重金属废水的排放应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5、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6、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7、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完善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对高度关注地块,开展初步采样调查,评估确定污染地块清单,初步划分地块污染的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
3、规范开发区建设,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4、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5、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6、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入驻项目应采用开发区集中供水,工业用水应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中水,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


ZH41128120002

义马市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高污染、高风险建设项目。
2、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污染物排放管控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平原地区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环境风险防控

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8120003

义马市水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2、区内要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实现管网全配套,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3、排入区内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4、禁止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5、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6、禁止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3、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依托区内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1.2.6 三门峡市灵宝市

1.2-6  三门峡市灵宝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分类

管控要求

ZH41128210001

灵宝市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仅允许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八种不损害或有利于维护生态保护功能的活动。

2、现有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活动应限期退出或关停。

ZH41128210002

灵宝市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ZH41128210003

灵宝市一般生态空间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2、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ZH41128220001

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限制入驻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污染物排放较大的项目;严禁钢铁、煤化工、盐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能、重污染、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入驻。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4、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2、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入驻的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应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料;对无法实现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收集处理VOCs废气。  
3、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实现管网全配套,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开发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园区内企业污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7—2021)标准。
4、禁止重点监管单位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5、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6、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7、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文件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园区应成立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应急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园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应急设施建立关联,组成联动风险防范体系。 
3、规范开发区建设,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4、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2、新增工业产能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3、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8220002

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等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禁涉重金属废气排放行业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2、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实施煤炭消费替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3、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21)100号)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审批及批复文件要求,规划调整修编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

4、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5、道南工业区不再新建、扩建原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主要发展有色金属冶炼精深加工及装备制造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
2、开发区内企业废水必须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园区内企业污水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符合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探索黄河流域涉水企业差异化排污管控,引导流域涉水企业绿色发展。

3、涉重行业企业综合废水排放口重金属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一废一库一品”监管,开展黄河流域尾矿库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鼓励尾矿综合利用。

4、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5、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6、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需满足重金属排放“减量替代”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3、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4、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5、规范开发区建设,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依托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2、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ZH41128220003

灵宝市城镇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除外)。

2、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豫环文(2021)100号),禁止新建、改建及扩建“两高”项目。

3、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4、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执行颗粒物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环境风险防控

1、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区内铁硅渣、黄泥和硫石膏等固废的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3、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ZH41128220004

灵宝市水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开展饮用水源地划定和整治,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责任;禁止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进入农业农村。
2、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管理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全面实现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排放限值要求。
3、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3、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按照《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ZH41128220005

灵宝市大气重点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不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2、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将有关情况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实施煤炭消费替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污染物排放管控

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风险防控

1、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2、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按照《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

ZH41128220006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金三矿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新建矿山应符合相应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新建矿山禁止重叠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及城市开发边界。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新改扩矿山项目必须满足《金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9-2018)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新改扩矿山项目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2、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大力推广先进的采选技术和设备。新建矿山严格按照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设立。

2、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

ZH41128230001

灵宝市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
2、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将有关情况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4、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含重金属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企业外排污水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要求。
2、严格落实污染地块管控和修复,防止污染扩散;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信息平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其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3、禁止填埋场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对涉重行业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2、重点监管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3、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周边土壤环境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应采取限制填埋废物进入、降低人体暴露健康风险等管控措施。
4、加强“一废一库一品”监管,开展黄河流域尾矿库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鼓励尾矿综合利用。
5、高关注地块划分污染风险等级,纳入优先管控名录。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按照《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