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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关于三门峡晶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2万平方米建筑用护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8-14 11:35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

关于三门峡晶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2万平方米建筑用护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三门峡晶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洛阳蓝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三门峡晶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2万平方米建筑用护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中空玻璃生产和建筑用护栏生产工序废气排放分别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限值限制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同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相关要求

2. 废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 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如该项目批复5年后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