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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 (2023-2025年)
发布日期: 2023-11-24 11:11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环攻坚办202332

 

  灵宝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宝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灵宝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1日

  

灵宝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

(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绿色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理念、新战略、新部署,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在 2025年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为目标,以细颗粒物治理为重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以精治为手段、共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以实现灵宝市空气质量达标以及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突出颗粒物和臭氧协同防治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促进灵宝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市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引导产业升级和转移,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二)坚持系统科学,精准治污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加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减排,下绣花功夫、做精细文章,持续提升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城市扬尘、散煤治理、移动源管控等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源排放。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降低污染负荷。

坚持问题导向,长效治污。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激励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低碳改造。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鼓励和推动企业达标行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信息公开,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坚持部门协调,多元共治加快统筹协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测体系,提升执法效能,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 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政办〔2023〕33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豫环委办〔2023〕23号)

四、工作目标

到2025年,灵宝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PM2.5年平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每立方米,PM10年平均浓度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SO2年平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NO2年平均浓度不超过40微克/立方米,CO年平均浓度(日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不超过4毫克/立方米,O3年平均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不超过160微克/立方米。

五、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持续优化产业布局

加快推进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进一步梳理辖区内的重污染企业,推动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管委会参与,不再列出

2、严格环境准入

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积极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建设。落实“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机制,强化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管理,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扩建项目达到A级绩效水平,改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绩效水平。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甲醇、合成氨)、氧化铝、焦化、铸造、铝用碳素、烧结砖瓦、铁合金等行业产能。禁止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含再生铅)行业单纯新增产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落实市、乡、村三级联动监管机制,压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确保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乡村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二)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水平

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线管网,优先推进中心城区和近远郊重点乡镇使用清洁能源。采暖季期间,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过冬,开展“双替代”回头看,防治散煤使用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

2、持续开展散煤燃烧治理

严格监管洁净型煤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严禁向禁燃区销售,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联动协查机制,持续开展市、乡镇(管委会)、村(社区)三级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从源头杜绝散煤销售。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3、严格控制燃煤项目

全市不再核准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全市禁止为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编制实施供热更新改造方案,加快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增加城区集中供热面积。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地热能等清洁低碳供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优化调整交通结构

1、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

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严查冒黑烟车辆和高排车,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完善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推进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建立运输车辆、厂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完善大宗物料运输管控平台,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运输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管理

采用现场抽检、排放检测设备测试、比对实验、暗访暗查、远程监控等方式,不定期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辆、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替代,鼓励优先采购使用燃料电池汽车,推进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等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示范和商业化运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确保完成信息采集的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及企业内部车(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矿山进行摸排,对矿山及企业内保有的车(机)进行信息采集、排放检测,推进高排放车(机)新能源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5、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

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科学确定绕城路线,加大宣传力度,优化路线指引,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规范渣土运行管理

加强渣土车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核准制度以及“三项准入”“四统一”“三不出场”规定,建立健全车辆信息档案,做到一公司一档案,扎实开展晨查夜查活动,对市区建筑工地主要运输路线、主要路段进行巡查,并对重点部位进行蹲守,拦查无准运手续及“黑渣土车辆”,形成源头管控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7、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深入开展油(气)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合格燃油和天然气行为。对于供应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成品油(气)的加油(气)站,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加强扬尘防治精细化管理

开展扬尘治理提升行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做好建筑工地、线性工程、城乡结合部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综合治理,加大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2、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重点提升国省道、县乡道路、城乡结合部和背街小巷等各类道路清扫保洁效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餐饮油烟日常监督

强化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实现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城管局

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认真落实国家对新建露天矿山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建露天矿山开采项目做好审批服务。建立存量矿山管理清单,实施关闭取缔、整合重组、修复治理、规范管控“四个一批”,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回头看”,对已入库绿色矿山进行全面核查,巩固绿色化升级改造成果,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严格审核已关闭取缔矿山,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确保关闭取缔执行到位。加快推进小型矿山整合重组,提高集约化开采水平。对废弃矿山建立责任清晰的管理台账,全面开展修复治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5、开展农业污染治理

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三级责任体系,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严格落实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50万元/火点。

加快推进农业散煤替代,落实《河南省烟叶烤房电代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支持河南省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市烟叶烤房电代煤和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烟草公司、菌办、烟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抓紧抓实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事项,推动宣传教育、销售清零、巡回检查、技防监控、严格执法等各项禁售禁放措施落实,巩固烟花爆竹售禁放成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供销社

(五)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开展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钢结构制造、工程机械等行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明确治理任务,动态更新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工业企业VOCs全过程运行管理

巩固VOCs综合治理成效,聚焦提升企业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鼓励企业采用高于现代标准要求的治理措施,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设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旁路保留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实现厂房由敞开变密闭、由常压变负压、由逸散变聚合、空气由污浊变清新的“四由四变”目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

动态更新旁路清单,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油品储运销全流程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并生成季度自检报告,原始检测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卸油区视频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强化VOCs日常管理

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指导涉VOCs污染物排放企业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涉VOCs防腐、防水、防锈、汽修烤漆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施工作业,应当避开臭氧污染易发的高温时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1、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开展污染应急响应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严厉打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2、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类分级管控,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鼓励企业加快实施升级改造,建立完善“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培育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入选省绿色标杆企业,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境绩效水平达不到相应指标要求的企业实施降级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全面推行差异化管控

按照“空气质量好、生产影响小”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实行“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减排比例,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采暖季节对余热供暖和协同处置企业严格执行“以热定产”、“以量定产”,将特殊时段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气象局

4、实施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管控

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管控方案,细化道路车辆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排措施,规范运输环节源头管理。建立工业企业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运车辆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指导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秋冬季期间,继续实施砖瓦等行业错峰生产,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实现减污降碳绿色发展,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污染排放。结合当地工业企业布局、生产特点和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可对重点涉气行业制定差别化的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1、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重点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六因子升级改造。按照《“十四五”河南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和工业园区专项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控体系,开展重点监测项目常用标准物质计量比对,做好“双随机”联合检查、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严厉打击监测监控数据造假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数据造假联合惩戒力度,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对相关监测、运维及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调低环境信用级别,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参与造假的相关技术人员,在专家库的予以移除,并将相关信息推送技术职称评定部门,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强化执法监管能力

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采取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将各自负责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扎实推进负责领域的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生态环保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推进污染联防联控,形成齐抓共管、互利互助的协同治理体系,有效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二)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考核评估,定期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自方案印发之日,每半年(2023年12月底、2024年6月底、2024年12月底、2025年6月底、2025年12月底)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市环境攻坚办要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约谈追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乡镇(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或行业责任。同时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公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树立绿色低碳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低碳生产。构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附件:

灵环攻坚办〔2023〕32号  灵宝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宝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