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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灵宝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23 11:28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灵宝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灵宝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调整

(一)灵宝市建成区:东至霸底河、南至陇海铁路、北至城关镇牛庄村(不包括牛庄村)、西至焦村镇(不包括焦村镇)。

(二)完成双替代整体推进的区域:焦村镇焦村村、西册村、武家山村、东村、史村、杨家村;故县镇尚家湾村、河西村、进家村、张家山村;尹庄镇留村村、张湾村、涧口村;阳平镇水峪村、谢家庄村、北沟村、王埝村、东常村、下原村、上阳村、北阳平社区;函谷关镇墙底村、长安寨村、雷家沟村、坡头小区、稠桑村;西阎乡下庙底村、白家崤村、南滩寨村、水泉城村、文东村、祝家营村;豫灵镇东桥村、坡底村、桥上村、文底村、姚子头村、董社村;川口乡赵家沟、北庄村、楸梓村。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发改部门双替代工作开展情况,禁燃区范围将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燃料目录

洁净型煤、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禁止的其它燃料。

三、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局:负责结合发改部门双替代工作进展,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

(二)发改委: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进行立项;加快推进双替代工作,尤其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双替代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落实上级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四)住建局:一是积极推进集中供暖建设,提高集中供暖普及率;二是做好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天然气管网建设逐步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五)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的子以取缔。禁燃区内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城区外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完善垃圾池、垃圾箱监管责任制,杜绝在垃圾池、垃圾箱内燃烧垃圾。

(六)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燃煤治理专项行动,严查、严打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劣质散煤流入,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工信科技局: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的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发现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八)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燃气单位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市直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职责分工,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市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意义,根据各自职责,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协同合作。各乡镇(管委会),发改、住建等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时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高效查处,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散烧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乡镇、单位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深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