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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中关于污染防治有哪些要求(上)?
发布日期: 2023-10-12 08:16
来源: 河南环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黄河保护法》宣传贯彻,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黄河保护法》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和阐释,希望让更多的人了解黄河,保护黄河,成为《黄河保护法》的忠实传播者、自觉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

“污染防治”作为《黄河保护法》的第六章,共计十条,针对黄河流域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规定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一、《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污染防治有什么整体要求?

答:《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二、《黄河保护法》关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黄河保护法》对于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黄河保护法》对于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五、黄河流域排污口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黄河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