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公司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5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公司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尾气处理设施中的臭氧脱硝管道和臭氧发生器之间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臭氧发生器无运行痕迹和记录,臭氧脱硝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对尾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臭氧脱硝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按照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负责尾气处理设施的主管人员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候要杜绝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谨防污染物违法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