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公司损毁大气监测设施和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5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公司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项目停产,工人正在对炉内的结块进行清理,引风机和鼓风机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尾气在线监测设施颗粒物采样管和采样口未连接,螺母和采样管道分离,螺母与采样口拧在一起,在线数据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标记停运,一直传输实时数据。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规定,某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程序,于2023年3月8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罚款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元整。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将损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及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运维水平,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企业要加强自身的日常管理,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能因为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而放松对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理,要以此案为鉴,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