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公司大气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案
案件事实:2023年3月9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生产,两条生产线尾气处理设施(碱液洗涤)排放口未与中央净化吸收器连接,原通往中央净化吸收器的管道已经断开,尾气经碱液洗涤后直接通往厂区北侧冷凝池。经询问了解,该公司2022年10月,因尾气通往中央净化吸收器的管道年久失修,多处破损,遂拆除该管道将尾气连接至冷凝池排放,经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及生产运行记录,该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正常生产,原应经碱液洗涤处理再经中央净化吸收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的尾气未经处理直接引出排放。
证据的收集:执法人员拍摄了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及处理设施运行的录像,从中间工序引出的管道至排污口、中间工序废气排放口人为改动、未端工序设施损坏的照片、录像;同时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统计年报、在线监控数据、工资发放表等材料。
适用的法律: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2023年6月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拾万壹千元整,同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该案件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污染物排放,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在线数据等材料,证实了该公司在管道改道后存在生产行为,并有污染物通过改道后的排放口排放,查明了企业的违法事实。
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态环境监管手段已经从单一的现场执法向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转变,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不仅要对企业的现场情况进行充分查看,更要充分利用好用电用能监管、进出车辆门禁系统、在线监控数据等,综合分析研判,做到精准高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