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5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相关部门通报某公司发生火灾,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2022年9月7日,某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内的要求进行拆除,擅自在厂区内开挖6个大小、深度不等并且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将储罐内残留不明液体物质排入土坑内。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调查,2022年9月23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土坑内不明液体物质进行鉴定,根据检测结果判定土坑内不名液体物质属于危险废物。6个土坑内共清理液体危险废物59.24吨,沾染危险废物土壤共计127.340吨。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拆除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处置。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刑事侦查。公安部门调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对五名犯罪嫌疑人的三名提起公诉,对其余两名犯罪嫌疑人免于起诉。2023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两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点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共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9.1426万元。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召集该案件嫌疑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次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5名犯罪嫌疑人根据在案件中的责任分别履行了赔偿义务。
2023年8月16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和相关标准对污染点位受污染土壤修复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受污染土地的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4-61mg/kg,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4500mg/kg的要求。该污染点已修复到位。
三、典型意义:
(一)企业拆除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未报备拆除方案或不按照拆除方案履行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不仅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同时还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因此,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加大法律规定的宣传,及时提醒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活动实施前,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其严格落实。
(二)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依法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调查、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对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后期生态环境赔偿打好了坚实基础。人民法院也 根据犯罪嫌疑人履行赔偿义务情况,依法从轻判决,促使赔偿义务人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促成磋商成功、赔偿到位,污染地块得到有效清理。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