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事实:2023年3月2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未配备二氧化氮标准气瓶,但3月20日转化效益验证(标气法)合格;环检3号线3月1日转化效率101%;渝D97292未外检出具外检报告单”。2023年4月1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该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公司在3月20日,因新更换的二氧化氮(300)标准气瓶未更换到位,导致该单位2023年3月20日尾气检测设备一氧化碳转化炉未配备二氧化氮(300)标准气瓶(标定气),但该公司3月20日转化效率验证(标系法)合格,并对豫MD9918、皖SC2982、渝D84563机动车进行检测,另向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上传合格检验报告;现场对车牌号为渝D97292机动车未实施外检出具外检检测报告单。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证据的收集:针对此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三门峡安达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表、车辆的收费单据等证据材料。
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经集体讨论后,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额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
该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渝D97292机动车未实施外检出具外检检测报告单”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核查,经调阅视频监控,该车辆在外检时有工作人员经过,但未在监控下填写外部检查单,证明车辆未外检的证据不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机动车未外检问题不作为裁量因素。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研究,于2023年7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捌拾元整的决定。
理由说明: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判断环境质量、研判工作措施的重要数据支撑,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作为数据提供单位,为日常生态环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但监测数据一旦出现问题,出现弄虚作假、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将会严重影响日常生态环境工作的开展,甚至阻碍执法人员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典型性分析:该案件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通过问题的查处,规范了辖区机动车监测机构的检测检验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案件办理,掌握了此类企业的检查要点,为后续监管打下了基础。
经验总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及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案件启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工作的要求,省市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自主验收领域、自动监控数据领域、环境监测领域、车辆检测服务领域等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