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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十四---某畜牧养殖企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环境案该受到何种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14 08:37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由:某畜牧养殖企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向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梁沟村有一养猪厂,养殖废水乱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养猪厂为某畜牧养殖企业,因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无法及时消纳利用,遂与当地某村民签订了粪污消纳协议后通过临时消防水管将沉淀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引排至周边农田。该畜牧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启示:生态环境法律的普法宣传能够帮助社会及公众充分地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的重要抓手。信访举报线索调查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弥补基层监管盲区的有效手段。做好基层执法普法的同时抓住环境违法线索能够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