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科室要准确把握分类监管标准、程序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措施,规范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的精准化、差异化,减轻守法企业的负担,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
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但专项检查明确要求检查对象“全覆盖”的除外。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以科学分类为前提,根据行业和领域特点划分监管类别,实现精准施策。根据分级分类结果采取不同检查措施,实现执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范围:
(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在本市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
(三)其他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单位综合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环境风险等级、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环境信用等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评定结果、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同的类别。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的环境信用等级进行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分类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各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工作,负责分类信息数据的归集、上报,初评结果的校核、告知以及异议申请的初核等工作。
各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对象的分类工作,并在分类依据发生变更后十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整分类结果。
第七条 生态环境执法分类实行集中评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结果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等级。
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高的确定其分类等级。
第八条 排污单位具体评价指标和计分办法如下:
(一)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计3分(第三档)、5分(第二档)、10分(第一档);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排污单位计12分。
(二)根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分别计3分(第三档)、5分(第二档)、10分(第一档);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计12分。
(三)根据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级别,重大、较大、一般分别计3分(第三档)、5分(第二档)、10分(第一档);按照规定不需要确定环境风险等级的排污单位计12分。
(四)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排污单位,按照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分别计3分(第三档)、5分(第二档)、10分(第一档);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排污单位计12分。
(五)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等级,不良、警示、良好、诚信企业分别计2分(第四档)、4分(第三档)、8分(第二档)、10分(第一档);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计12分。
(六)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评定结果,重点排污单位分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企业符合其中1种重点监管类型的计8分(第一档),符合2种重点监管类型的计6分(第二档),符合3种重点监管类型的计4分(第三档),符合4种以上重点监管类型的计2分(第四档)。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计10分。
(七)根据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果,D级企业计2分(第四档),C级企业计4分(第三档),B级企业计8分(第二档),A级企业和绩效引领企业均计10分(第一档)。未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排污单位计12分。
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得分≥68分的单位划分为Ⅰ类企业;得分≥42分且≤67分的单位划分为Ⅱ类企业;得分≥28且≤41分的单位划分为Ⅲ类企业;得分≤27分的单位划分为Ⅳ类企业。
第九条 各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谁监管、谁分类、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完成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执法分类信息的归集、上报,由各生态环境分局完成初步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对初评结果校核确认。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初评结果为Ⅲ类、Ⅳ类的,应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对排污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定为Ⅰ类的排污单位,可以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以非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被评定为Ⅱ类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三)被评定为Ⅲ类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四)被评定为Ⅳ类的排污单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 对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定为“诚信”的机构,原则上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范围,实施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被评定为“良好”的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三)被评定为“警示”的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四)被评定为“不良”的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确定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评定表
被评定单位:
评价指标 | 具体评定类别及分值 | 得分 | ||||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 不涉及12分 | 登记表10分 | 报告表5分 | 报告书3分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不涉及12分 | 登记管理10分 | 简化管理5分 | 重点管理3分 | ||
环境风险级别 | 不涉及12分 | 一般10分 | 较大5分 | 重大3分 | ||
涉及的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12分 | 涉及第(三)项10分 | 涉及第(二)项5分 | 涉及第(一)项3分 | ||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 不涉及12分 | 诚信10分 | 良好8分 | 警示4分 | 不良2分 | |
重点监管类型 | 不涉及10分 | 符合1种重点监管类型8分 | 符合2种重点监管类型6分 | 符合3种重点监管类型4分 | 符合4种以上重点监管类型2分 |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结果 | 不涉及12分 | A级和绩效引领10分 | B级8分 | C级4分 | D级2分 | |
总分 | ||||||
评定级别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豫公网安备4112020200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