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现将三门峡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公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种类
(一)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铁路货场、矿山、租赁单位等所拥有、使用、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
(二)种类
1.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掘进机械、履带式挖掘机等);
2.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平地机、侧翻机等);
3.综合机械(叉车、堆垛机、牵引车、夹装机等);
4.压实机械(压路机、夯实机械、振动机等);
5.路面机械(摊铺机、压路机、养护机械等);
6.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机械等);
7.岩石机械(岩机、破碎机、钻机等);
8.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掘进机,轨排轨枕机械等);
9.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市政机械、环卫机械、垃圾处理设备、园林机械等);
10.工业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内燃机组等);
11.其它燃用柴油类和电动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1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场内车辆;
13.柴油机类船舶。
二、注册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尾气检测、环保号牌、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机械信息应纳入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监管。我市辖区内“四无”(无检测、无定位、无环保号牌、无信息采集卡)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禁用区内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纳入重点监管执法范围。
新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注册登记。
三、排放检测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单位自行选择检验机构(需持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资质并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联网成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一年一次),检测达标的可继续使用;检测不达标的,应采取维修、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等措施,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报告单需随车携带。排放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三门峡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平台。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外禁止使用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高排放禁用区使用限制。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湖滨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中心区、陕州城区(商务中心区以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淄阳河以东、陕州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
义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天山路以东,花园路以西,义渑快速通道以南,人民路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
渑池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即东至义马界,西至仰韶水泥厂,南至涧河,北至连霍高速;
灵宝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黄河路以东,断密涧河东经九路以西,五龙片区环城北路以南,道南工业区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
卢氏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东至先峪河(南北延伸),西至三淅高速辅道引线(南北延伸),南至南山岭头,北至北山岭头。
五、相关法律规定
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以下法律规定予
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管理要求
(一)2020年9月30日前,我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编码登记、尾气检测、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环保号牌安装等工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用车单位不得使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报送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排放阶段、检测报告、环保号牌等相关信息,住建部门严格落实禁用区管理要求,严把审批关。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使用未纳入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违反禁用区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工、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检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需提交到市生态环境局),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加入“黑名单”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清理出三门峡市场,并抄报省生态环境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