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总体复核情况
按照抽查率不低于50%的要求,共涉及各县(市、区)审批的100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复核发现,其中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分别为《卢氏县五里川镇辉锑矿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卢氏县燃源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72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苏村西崖沟一般固废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渑池诚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 万吨宝珠砂项目(一期1.5 万t/a)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
(一)《卢氏县五里川镇辉锑矿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郭君成(职业资格证00015872),参与编制人员代西民(职业资格证0007164)。该项目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质量问题:“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二)《卢氏县燃源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杜亮(职业资格证2017035410352013411801000946)。该项目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质量问题:“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三)《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72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姜丰(职业资格证00015786)。该项目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质量问题:“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四)《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苏村西崖沟一般固废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李拓(职业资格证00017720),参与编制人员赵文强(职业资格证0011351)、任垚坤(职业资格证00016781)。该项目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质量问题:“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五)《渑池诚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 万吨宝珠砂项目(一期1.5 万t/a)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为陕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李乱军(执业资格证HP0012446,信用编号B363300207)。该项目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质量问题:“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三、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以上5个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失信记分10分,对郭君成(职业资格证00015872)、代西民(职业资格证0007164)、杜亮(职业资格证2017035410352013411801000946)分别失信记分5分;
(三)对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失信记分5分,对姜丰(职业资格证00015786)失信记分5分;
(四)对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失信记分5分,对李拓(职业资格证00017720)、赵文强(职业资格证0011351)、任垚坤(职业资格证00016781)分别失信记分5分。
(五)对陕西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记分5分,对李乱军(执业资格证HP0012446,信用编号B363300207)失信记分5分。
四、其他要求
卢氏分局、灵宝分局、渑池分局要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问题对以上5个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并于9月30日前向我局书面上报复核结果和整改措施。
以上5个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于9月23日前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我局视为同意以上处理意见。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各生态环境分局应进一步提高环评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