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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修改后)
发布日期: 2020-07-05 14:4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市峡商务局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7月1日

 

 

 

附件:《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取缔并拆除;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年度初犯且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年度再犯且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车体不洁,但未造成路面或扬尘污染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污染路面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污染路面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扬尘污染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内再犯,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