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告公示> 文章浏览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通 知
发布日期: 2024-01-08 11:38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0日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峡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三门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包括行政许可及其他执法活动。

二、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义马分局、渑池分局、灵宝分局、卢氏分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受委托的执法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审批把关等制度,确保执法工作质量。

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与市局法规与标准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发现、案件调查取证职能,负责案件立案、调查和案卷制作、案件送审、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法规与标准科承担执法监督职责,负责案件审查,重大案件法制审核,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相关职能科室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的统筹、调度职责;义马、渑池、灵宝、卢氏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配属相应的执法人员,由分局负责日常管理,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分局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分局局长对各自辖区内的执法工作负总责。

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加强执法稽查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强化队伍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提级办案”。

八、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当使用“河南省生态环境智慧办案

系统”,必须做到网上执法、网内办案,严禁网外执法;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章  行政执法程序

九、执法机构在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立案。

十、按程序决定立案后,执法机构应当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调查。对于现场情况特殊,证据容易灭失的,可以先行固定证据,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前应当经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执法机构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提请召开案审会,并在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案件卷宗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制作完成后由执法机构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十三、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由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核查文书,提出明确的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法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十四、对于当事人提起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案件,应当再次召开案审会进行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由执法机构制作撤案审批表予以撤案。

十五、执法机构根据案审会的决定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按规范要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部门和时限。重大案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直接办理的案件,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违法当事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十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系统》、《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三门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河南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系统》、《河南省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行政处罚信息。

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十七、执法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的60日内对当事人开展后督察,督促其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法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结案后10日内由执法机构整理卷宗,并按要求在《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中更新信息。

二十、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十一、执法工作中发现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

发现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十二、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的全流程办理、信息录入及卷宗归档工作。

第三章 附则

二十三、在案件审核、审理期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二十四、本规定未予以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体审核。

 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

 员:局法制部门、案件涉及的业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负责人。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出席案审会。

案审委员会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办公室,负责案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案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二)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度,定期组织召开案审会,听取案件承办单位的案情汇报,综合分析研判案情,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后,作出案件事先告知(听证)决定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

(三)对其他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

(四)将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案审会审核案件的范围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立案调查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实施限产停产的案件;

(四)需要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查的案件。

四、案件审核内容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三)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四)案件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五)违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八)其他需要由案审会讨论研究的内容。

五、审核程序

(一)审核前准备

案件提交案审会讨论前应当经过初审。

1.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即最后一份证据材料收集完整之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初审,初审完成后及时将案卷材料报市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案件承办部门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案卷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2)笔录的规范性、与违法事实的关联性、逻辑严密性;

3)相关人员、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2.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案卷的5个工作日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是否超过本机关法定权限;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5)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是否准确;

6)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裁量基准是否合理、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完备;

8)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是否属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0)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案件材料存在重大缺陷的,应退回承办机构补充完善。退回时,要明示退回理由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内容。

3.重大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主要包括: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或者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经案审会讨论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5)项规定的数额的;

7)拟责令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8)拟提请市政府实施停业、关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9)已立案拟撤案的;

10)决定代履行、代治理的;

11)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20 万元以上的;

12)查封、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100 万元以上的;

13)做出强制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1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5)拟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1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案审会讨论研究

案件提交案审会讨论的,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做好会前准备:

1.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经局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通知参会委员、列席人员等准时参加;案审会必须由案件审核委员会规定的人员参加,根据案情,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案件涉及的业务科室视案情参加。

2.案件承办机构应提前3日将案件材料及汇报材料(包括PPT文件)报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包含调查报告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3.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参会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案情简介》,会前发各参会人员审阅。《案情简介》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及调查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

4.案审会原则上每月上旬、下旬各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5.参加案审会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审核步骤

1.案审会主持人(案审委员会主任或由副主任)介绍参加案

审会的人员与案件审核议程。

2.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法制部门汇报听证情况。

3.案审会组成人员讨论案情并发表处理意见。

4.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成员通过,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议记录。

5.参加案审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6.主持人当场宣布案件集体审议决定。

7.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8.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案审会召开的情况做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执法案件卷中。

9.行政执法案件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后,非经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

10.经案审会审议的案件需要变动,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变动意见,经案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

11.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案审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下列案件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情节复杂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经案审会讨论后认为不宜实施行政处罚拟撤案的案件;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进行纠正的案件;

(五)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其他案件。

七、其他事项

(一)灵宝、渑池、卢氏、义马生态环境分局应参照本规定成立本级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二)案审会参加人员应当对会议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