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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发布日期: 2019-07-19 15:25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环罚〔2019〕第16

 

被处罚单位: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200101002473

     :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套2台多筒式滤尘器除尘设备中的粉尘和废棉收集设备未开启,电源指示灯不亮,电机未工作,车间粉尘较大。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移交问题线索,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现场检查,你公司多筒式滤尘除尘设备由两级滤尘机组成,4月10日检查时第二级设备由于机械故障没有及时修理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9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9〕第1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二档“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伍万元;

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