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执法监管> 文章浏览
三门峡市晟鸿砼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7-20 11:07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环罚〔2019〕第19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晟鸿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同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7226542U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组现场反馈,你公司存在配合不积极,态度消极等情况。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组检查时要求你公司提供2018年-2019年采暖季期间生产记录,你公司以材料管理人员不在现场为由,提供材料缓慢,且存在侥幸心理,提供的生产记录均不符合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组的要求。最终,你公司于当晚9时将所需材料报送给督察组。经查,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供2019年2月22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的生产记录,根据《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相应的紧急通知》(三环攻坚办2019〕15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19年2月22日08时启动实施Ⅱ级相应的措施,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你公司制定的“一厂一策”,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应落实停产措施。你公司2019年2月22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的生产记录显示你公司当时处于生产状态,而你公司拒不提供这几日生产记录的行为是为了掩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违规生产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019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9〕第19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四档“F.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