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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7-20 11:11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环罚〔2019〕第21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64878884G

     :三门峡市陕州区禹王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氧化铝厂区西北角有工程项目正在施工建设,项目名称为《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面积长约150米,宽约130米,约29亩,已建设有4台(每台4万标立方米/时)高温涡旋式流化床主体设备,4套净化装置(包括16个布袋除尘器,8个冷却器),2套脱硫装置,5台离心式加压机,冷凝水蓄水池,配套的中控高低压配电室;生产工艺为流化床空气常压制气工艺。目前该项目已建成部分占总工程量的75%。执法人员查阅《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三环审〔2018〕24号)以及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411251-45-03-006432)显示,该项目按照批准要求应建设2套低压粉煤气流床气化炉和1套深冷空气精馏空分装置;生产工艺为采用富氧低压气流床气化技术;污染防治设施应建设1套煤气脱硫装置。针对该建设项目存在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建设规模、污染防治设施等与环评批复不符,涉嫌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6月4日我局向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三环违改〔2019〕0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变更手续未完善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现场勘查时,该项目已停止建设,现场无施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一份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该备案证明显示,“项目名称为开曼铝业(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配套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企业全称为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也发生变化。根据《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报告书》和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是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生产单元,上述项目是在三门峡锦华化工有限公司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2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配套的煤制气升级改造项目报告书》(节选)”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9〕第21号)。2019年6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辩,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三档第一类“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捌佰元(项目总投资额333340000元×2%=66668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