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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锦翊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8-15 11:16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环罚〔2019〕第25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锦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337213423E

     :湖滨区高庙乡大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5日,全省涉气企业专项执法行动组在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窑炉焖炉停产期间炉体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未采取有效收集措施。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你公司解释由于窑炉安装较早,存在工艺缺陷,导致出现无组织排放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19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9〕第25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