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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8-30 11:12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环罚〔2019〕第23

    被处罚单位: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61698482F

          :灵宝市金城大道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因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灵宝市阳平镇秦南柳园峪的秦南矿区竖井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11758万元。建设工程分为井筒掘砌、设备安装、开拓工程三个部分,截至调查时井筒掘砌、设备安装部分已基本建成,根据现场勘查和你公司秦南矿区竖井项目现场负责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资料,该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2018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罚2018〕54号),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向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47号):1、撤销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环罚2018〕54号)2、责令被申请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按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核实,审核结果如下: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根据河南至正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秦南矿区竖井项目分为三个工程,井筒掘砌、设备安装两个工程已完成,实际投资额4652.63万元,开拓工程未完工,备案金额1690万元,总投资额合计6342.63万元。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47号”、“河南至正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19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9〕第2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申辩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三档“列入报告书类建设项目”中第一类“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壹佰玖拾万贰仟柒佰捌拾玖(项目总投资额6342.63万元×3%=190.278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