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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1-14 18:17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2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G41C51

地     址: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入库记录的危险废物计量与实际堆存的危险废物信息不一致,涉嫌伪造废活性炭及含漆废水出入库记录。经调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含漆废水与第三方处置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为虚假合同,所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是虚假联单。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020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72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肆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