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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威佳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1-14 08:56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13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威佳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腾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0Q49201

地     址:湖滨区瑞通汽车城东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工在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漆房外对车辆保险杠进行补漆作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020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8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叁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