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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灵宝服务区
发布日期: 2021-04-25 09:00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27号

被处罚单位: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灵宝服务区

负 责 人:张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52262679F

地     址:三门峡市西闫乡西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对你服务区进行检查,监测人员现场对你服务区总排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2020年9月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检测中心监测报告(豫三环监测字(2020)JD-54-9和豫三环监测字(2020)JD-54-10)显示灵宝服务区北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29mg/L,氨氮0.216mg/L,总磷5.84mg/L,灵宝服务区南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32mg/L,氨氮0.098mg/L,总磷4.44mg/L,总磷排放限值为0.5mg/L,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服务区进行检查,经调查,9月1日总排口排放水质总磷浓度超标主要是由于污水处理中药剂添加采用人工添加的方式,当时未能及时准确添加药剂造成的。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021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公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12号)。你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