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66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金光华能予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04DPA25
地 址: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曲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7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对调暗访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当天虽未生产,但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暗访组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0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6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账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