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2-07 08:4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三环罚撤〔2021〕第1号
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G41C51
地 址: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由于你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73号),2021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罚〔2021〕第3号),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核,我局认为该处罚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法律适用有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73号)和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罚〔2021〕第3号)。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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