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40号
被处罚单位:灵宝市鑫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负 责 人:郭校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7DCQT74
地 址:灵宝市阳平镇水峪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成品库有大量成品堆存;环评要求干物料输送皮带需密闭,但你公司六条物料输送皮带均未密闭;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有五处(东、北、西方向)未安装硬质门,密闭抑尘效果差;成品库东侧露天堆存有大量成品砂(约777吨,占地约243平方米),厂外东南侧露天存有大量矿山废石(约6264吨,占地约1920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5号)。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并对你公司提出的理由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你公司大量易扬尘物料未覆盖和其他多项扬尘措施未落实,且已产生扬尘污染,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听证理由不予支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2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
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5 | 4 | 1 | 5 | 1 | 1 |
X=1+(10-1)×[5/5+(1+5+1+1)/(5×4)]×50%=7.3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柒万叁仟元整(7.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