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批 2021年5月5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HA202104290148 | 渑池县洪阳镇洪阳大桥旁灰色破碎厂,生产中扬尘污染严重,晚上偷产,白天停工,从旁边山上拉石头,厂内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河道内。
| 渑池县 | 大气、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渑池县洪阳镇洪阳大桥旁灰色破碎厂为渑池县金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洪阳镇刘村,经营范围是耐火材料加工销售。该公司“年产1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于2018年10月22日由原渑池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渑环审〔2018〕75号),2021年2月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自主验收。2020年11月13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2、经查,因夜间电价较低,企业为节约成本,晚上生产,白天停产。因原料供应问题,该企业从2021年4月23日起停产至今。该公司主要扬尘产生环节为物料破碎和车辆运输。物料破碎工段位于密闭车间内,生产设备及传送带进行了二次密闭,卸料口加装收尘罩对粉尘进行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传送带及生产设备二次封闭有部分损坏,会造成扬尘“跑冒”现象。该公司原料主要从距离该公司约3公里的矿山开采企业渑池县龙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近期由于原料供应方停工,购买不到原料,现场核查时原料库没有原料堆存。 3、渑池县金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有:洗砂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洗砂废水经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系统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排入旱厕后定期外运肥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该公司东南方向建设有事故应急池一个,用于收集废水处理系统故障时产生的污水。现场核查时事故水池已干涸,厂区周围未发现排水管道。 | 部分属实 | 1、针对渑池县金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传送带及生产设备二次密闭有损坏现象,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对该公司下达《立即改正环境问题的通知》(三环渑局立改〔2021〕1—009号),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3日完成整改。 2、要求该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方案》,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 已办结 | |
2 | X2HA202104290110 | 三门峡飞腾矿业有限公司烧石头,排放黄烟,气味难闻,粉尘大。 | 渑池县 | 大气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三门峡飞腾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洪阳镇狄沟村,属于煤炭仓储类行业,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1年5月25日由原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三环监表〔2011〕36号),2016年10月25日由原渑池县环境保护局验收(渑环审〔2016〕15号),该公司没有煅烧工艺,不存在“烧石头,排放黄烟”现象。 调查认为,群众反映的企业实为渑池县四方耐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三门峡飞腾矿业有限公司对面,为耐火材料制品制造企业。该公司“年产18万吨高铝熟料加工项目”2017年10月17日由原渑池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渑环审〔2017〕61号)。2020年10月进行自主验收,安装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19年12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5月1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该公司使用原料是铝矾土,生产工艺流程是原料→煅烧→冷却→破碎→成品,建设有两套脱硫脱硝设备,8台箱式循环除尘器,4座密闭生产车间,安装有喷淋装置,该公司使用燃料为天燃气。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2套脱硫脱硝设施正在运行,烟囱排放烟气呈白色。经查阅自动监测数据,近三个月无日均值超标现象。 2、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煅烧废气经除尘+脱硫+SCR脱硝工艺处理后外排,现场核查时没有闻到异味。4月30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委托河南松筠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进行检测,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3、该公司产生的粉尘主要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烟尘主要来源为煅烧工艺,铝矾土在煅烧过程中会产生烟尘,配套建设8套厢式循环除尘器对烟尘处理后进行排放;无组织排放粉尘主要来源为物料装卸和道路运输扬尘。4月30日三门峡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委托河南松筠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检测,浓度符合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相关要求。虽然该公司颗粒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仍有粉尘产生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 部分属实 | 责令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 已办结 | |
3 | X2HA202104290022 | 1、磨上村西边约几百亩沙坡,承包给私人王项林,毁林建两个选厂,刮风风沙大。路东厂距离吃水井约700米,路西厂距离吃水井约1200米,堆放矿渣污染水井。建议拆除选厂; 2、磨上村北边占用耕地建冷库,堆放废品;出租给他人进行塑料加工。建议拆除冷库。 | 灵宝市 | 大气、生态、土壤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的磨上村为自然村,系阳平镇咀头村第一村民组,该组西边约有600亩沙坡。反映的王项林实际为尚项林。2012年8月磨上村将62亩沙坡承包给尚项林建设灵宝市盛泰矿产品有限公司,该企业因缺少原料,基本上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2021年1月停产至今。经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现场勘查,该企业用地属于工矿建设用地,没有占用林地;反映的另一个选厂是灵宝市宇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余定明(曾用名余海军),2018年企业法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后企业停产至今,企业占地为集体经济林地,2012年12月17日取得原河南省林业厅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林资许〔2012〕361号),符合土地政策。因磨上村一带土质为沙土地,遇大风天气易形成扬沙。 2、群众反映的吃水井是位于咀头村一组的生活饮用水机井。反映的路东厂是灵宝市盛泰矿产品有限公司,距离饮用水机井205米,该公司因未办理征地手续,2021年3月初已将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现场未发现堆放有矿渣;路西厂是灵宝市宇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距离饮用水机井310米,厂区堆放有压滤后的矿渣约1万吨,已平整覆土并植树种草绿化,下一步将根据矿渣取样检测结果合理处置。该公司因未办理征地手续,目前厂房已拆除。经调阅灵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4月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以及2021年4月3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咀头村一组饮用水机井水进行采样检测,咀头村一组饮用水机井水特征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未发现矿渣污染井水情况。 3、2015年5月,咀头村村民李自发在磨上村建设冷库,占地总面积957平方米,其中耕地828平方米,其余129平方米为其它用地,因资金紧缺未完全建成,不具备储存使用条件。2015年9月,原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李自发非法占地建设冷库进行立案查处。现场核查时,冷库内存放塑料筐,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院内存放一台已拆除的小型提升设施、传送物料管道和100余个废旧塑料筐,现场未发现有塑料加工设备。经调查,李自发2016年其曾在院内安装塑料筐生产设施,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2016年已被阳平镇政府取缔。截至目前,已将废弃设施和塑料框废品清理到位。 | 部分属实 | 1、阳平镇政府于4月30日对灵宝市盛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和灵宝市宇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加快厂区生产设备拆除进度,5月31日前完成设备拆除和清运。 2、阳平镇政府于4月30日对李自发冷库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期5月12号前拆除冷库,限期未拆除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3、灵宝市阳平镇政府6月5日前完成沙坡地块植树种草绿化,抑制扬尘产生; 4、加强对咀头村一组饮用水机井的巡查监管工作,确保水源安全水质达标。 5、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对灵宝市宇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堆放废渣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废渣进行采样检测,后续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
4 | X2HA202104290039 | 陕州区环保局职工工资不按时发放,五险一金不能按时缴纳。 | 陕州区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原陕州区环保局(已更名为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工资均发放到位,“五险一金”也足额按时缴纳。目前未发放的是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算期”应补发的工资,即新老工资标准增额部分,结算期在编143人(事业编126人、行政编17人)实际应补发工资为1270429.2元(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 2、“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目前,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职工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均为正常状态,无欠费。只有养老保险账户有欠费,具体情况如下:由于陕州区财政财力不足,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算期”应补发的工资一直未能发放,导致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部分未能及时缴纳。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人民政府承诺:2021年5月20日前把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事业编制人员所欠职业年金997378.17元足额缴纳到位;2021年6月30日前把“结算期”在编人员实际应补发的工资1270429.2元足额发放到位。 | 阶段性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