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批 2021年5月8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HA202105010131 | 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东岭村东高组与王家后乡柏树山村314省道边交叉处,路北边有一地磅,管辖地属硖石乡,在此处有一非法长期经营铁石、铝石、和煤的存储厂,没有任何防护设备,尘土飞扬,造成道路堵车。 | 陕州区 | 大气 |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地磅是陕州区东岭村山神庙组村民曹某所建,用于零星车辆过磅使用,曹某个人收取过磅费。曹某安装地磅时未经相关行业部门审批,违法占用东岭村荒草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6日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已缴纳,地磅已于5月4日拆除。 2、陕州区硖石乡东岭村东高组与王家后乡柏树山村省道314交界处路南确有一存储场。存储场负责人为马某,场地位置在东岭村山神庙组,与东岭村东高组相邻。2020年8月,马某与硖石乡东岭村山神庙组达成口头协议,临时占用该场地堆放矿石、物料等,作为中转使用。现场调查时,堆场内无生产设备,场内存放有铁矿石和煤,没有堆放铝石,场地内物料抑尘网覆盖,部分覆盖不严实,堆场地面有积尘,装卸及运输过程会有扬尘产生。 3、涉及道路为省道314(又名省道312),公路设计标准二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5000至15000辆小客车。陕州区交通部门在距硖石乡东岭村山神庙组约5公里处设有一个车流量人工观测站,经调阅观测站相关数据,2019年10月(折算后2285辆)、2020年10月(折算后2898辆)交通量比重调查报表中日当量数,均低于二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数据显示省道314通行畅通。在走访省道314沿线及马某堆场附近村民时,均称没有发现堵车现象,但有群众反映马某堆场出入的车辆在过曹某地磅时有行车滞缓现象。 | 部分属实 | 2021年5月4日,已将该堆场所有物料清空,曹某的地磅也已拆除。 | 已办结 | 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陕州区东岭村党支部书记、村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网格长高俊峡,东岭村监委会委员、村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员曹圣立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
2 | X2HA202105010069 | 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倒卖、违规囤放大量固体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为综合处置危废,实际只能填埋;把二次铝灰私自倒卖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 灵宝市 | 土壤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为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是一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018年7月16日取得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豫环许可危废字89号)。该公司胭脂沟处置场项目2014年11月3日取得环评批复,建设了预处理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填埋场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填埋场和渗滤液收集设施2018年12月进行了自主验收,其它建设内容预计2021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鑫安公司经营方式是综合经营,经营范围是危险废物填埋,工艺流程为:预处理+填埋。 2、2018年7月16日~2021年4月30日,鑫安公司共接收危险废物75944.077吨,填埋处置危险废物68493.349吨,暂存危险废物7450.728吨,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完整,没有发现私自倒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鑫安公司未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7450.728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贮存期限没有超过1年,不存在违法贮存行为。 4、鑫安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020年12月接收2批次废铝灰(俗称:二次铝灰),共计2927.025吨,危险废物处置记录完整,没有发现私自倒卖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要求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对暂存库中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
3 | X2HA202105010070 | 灵宝市焦村镇桥沟村,1.村干部把整个西沟从社员手中收走,将西沟30余亩林地转让给乔沟500吨选厂(原文),用来排放毒渣。为应对检查,目前半个沟的毒渣已经被挖走,另外一半掩埋;2.1998年新人组长高泽上台后,将西沟百余亩林地从社员手中收走,分给4名承包人。 举报人要求,拆除乔沟500吨选厂,将百余亩林地归还给村三组社员。 | 灵宝市 | 生态、土壤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举报的乔沟500吨选厂是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低品位废矿石建设300吨/天多金属回收项目,包含规模为300吨/天选厂及配套的底石峪尾矿库。反映的乔沟村西沟现为焦村镇乔沟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非群众个人所有。2003年6月1日,经灵宝市焦村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委员会、乔沟村村委会与乔沟选厂(现名称: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将乔沟村10.6亩土地和35亩荒沟(其中占第三村民小组约7亩,第四村民小组28亩)用于乔沟选厂和尾矿库建设。经灵宝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查,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和底石峪尾矿库所用土地不属于林业用地,为工矿用地。 2、经查阅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报告书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以及该公司采用浮选工艺,固体废物是尾矿渣,经尾矿浸出毒性监测,浸出浓度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该公司尾矿渣为一般固体废物。2021年5月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委托河南鑫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尾矿库废渣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也显示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尾矿库四周及底部已进行防渗处置,生产时尾矿渣排入尾矿库后经沉淀,澄清水经尾矿回水系统全部返回选厂循环使用,不外排。 3、为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委托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对底石峪尾矿库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尾矿库存在的问题(库内中部尾砂边坡较陡,易坍塌;库区两侧及坝前平整后边坡较陡,企业生产运行后容易造成冲刷垮塌)提出了整改意见。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制定整改方案,对尾矿库内中部尾矿边坡、库区两侧及坝前平整后边坡进行削坡处理,并将削坡尾矿渣转移至尾矿库低洼处进行平整,同时对尾矿库坝前和库区周边铺设防渗土工布。 4、反映的高泽姓名为王高泽,于1994年9月至2005年3月任乔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至今任乔沟村党支部书记。乔沟村西沟(荒沟)面积约67亩,为乔沟村第三生产组集体所有,不存在群众反映的从社员手中收走情况。1998年8月1日,乔沟村第三生产组将6亩荒沟承包给村民赵某某,将6.5亩荒沟承包给村民王某某,2019年灵宝市绕城高速修路占王某某承包地2.8亩,占地补偿款上缴至灵宝市焦村镇财政。现场调查时赵某某和王某某所承包的剩余地块全部栽植为杨树。2003年3月13日,乔沟村第三生产组将7亩荒沟承包给村民张劳子,2003年6月1日,灵宝市焦村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委员会、乔沟村村委会、乔沟选厂签订协议,将张劳子所承包的7亩荒沟承包给乔沟选厂使用,经灵宝市林业部门现场核查,该地块不属于林业用地。以上三人承包的3个地块共计19.5亩。 5、经查,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灵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齐全,但该宗土地尚未办理土地手续。乔沟村西沟荒沟土地仍为乔沟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存在归还给村三组社员问题。 | 部分属实 | 1、责令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九个月内完善土地手续,逾期不能完善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加大对灵宝市富强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确保不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3、及时将调查结果向乔沟村进行反馈,做好信息公开,消除群众质疑。 4、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度,鼓励群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
4 | X2HA202105010028 | 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下官组村民举报西关村阮福军以成立苗木公司之名,毁坏12余亩林地,构成刑事案。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为违法者推脱。请追究上次出具三门峡市森林公安督察报告中责任人渎职枉法责任,追究毁林者责任。 | 渑池县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该件为重复举报件,阮福军是渑池县城关镇人,2018年阮福军与杨卫建(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下官庄组人)合伙,在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下官庄组南山疙瘩沟内挖建窑洞,建设农场,开设餐饮服务,全称为渑池县君苑家庭农场。该公司在未经办理林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该村多位村民协商,租赁土地施工,建设窑洞17孔,并在南侧窑洞上方挖出五层梯田,种植樱桃、冬枣等果树。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卫星图斑检测发现该占用林地问题,2019年11月,渑池县自然资源局林政稽查队介入调查,针对图斑反映区域进行鉴定,占用林地面积910平方米(约1.36亩),并于2019年11月3日,对涉案人员杨卫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渑资罚决字〔2019〕第31号)。 2021年4月19日,渑池县公安局委托华西测绘公司对当时施工现场全范围进行测绘,测绘面积为10.51亩。2021年4月21日,在双方当事人、镇村干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再次测绘确认,10.51亩中2.43亩为村民自留地。因此,实际占用林地8.08亩。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已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渑资罚〔2021〕第012号)。 2、经查,森林公安部门共接到关于此问题的反映3次,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分别为:1.2020年4月13日渑池县森林公安民警接到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下官庄组邵群朵举报渑池县城关镇西关村村民阮福军占用、毁坏林地的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并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询问邵群朵及阮福军,阮福军提出渑池县君苑家庭农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农场的行为在2019年已被渑池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过,民警已向报警人反馈相关情况;2.2020年5月7日渑池县森林公安接到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关于邵群朵举报阮福军毁坏村民及其林地的批转件后,渑池县森林公安民警再次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询问了解,自2019年11月3日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对君苑家庭农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农场的行为处罚后,君苑家庭农场未再施工,保持了处罚时的原状。据此对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批转件进行回复;3.2021年4月17日接到第十批交办件反映此问题,经多方参与见证下对现场进行测绘,实际占用林地8.08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已对此事进行行政处理。 | 部分属实 |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渑资罚〔2021〕第012号):1、限2个月内恢复林地;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480平方米(约6.72亩,认定占用面积8.08亩,2019年11月份已对当事人处罚过1.36亩)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112000元。 | 阶段性办结 | |
5 | X2HA202105010027 | 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火车站南侧汉隆公司有约15亩的大型煤场,自2020年以来,从山西、陕西购进大批原煤和劣质煤进行配比搅拌,粉尘污染严重,无防尘措施,每天出量约上千吨。大车经常经过东马村,造成路面破坏,原煤掉落路面,粉尘污染严重,道路拥堵,影响村民出行。 | 渑池县 | 大气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火车站南侧汉隆公司实名为渑池县汉隆矿产品储运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渑池县英豪火车站(原606专用线),经营范围:矿产品储运、销售;车用乙醇、煤油、柴油零销售。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将全部使用权租赁给渑池县通迈矿产储运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31年12月1日,租赁前渑池县汉隆矿产品储运有限公司未进行经营活动。 渑池县通迈矿产储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煤炭及制品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是一家以铁路运输为主的涵盖仓储、运输等供应链一体化民营铁路运输物流企业。该公司于2021年1月份建设经营以来,一直从事精煤运销活动,从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购进精煤后转铁路运输销售,用于精煤暂存的货场约16.5亩,不存在从山西、陕西购进原煤、劣质煤进行配比搅拌现象。 2、渑池县通迈矿产储运有限公司运营方式为运输-装卸-堆存-外售,设备有装载机、运输车辆。根据《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部关于明确车务系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辨识、分级判定及问题销号判定标准的通知》,“铁路安全保护区以及50米整治范围内彩钢瓦房属于环境安全隐患”,经现场测量,该转运站距离陇海铁路线不足20米,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该转运站暂存的煤炭无法建设密闭料棚对物料进行密闭。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该公司建设有高2.5米围墙,堆存精煤采取抑尘剂喷浆、覆盖措施;装卸过程中采取湿法作业,装车完毕后货运车厢上方精煤进行抑尘剂喷浆,由铁路部门严格监管落实。现场核查时该转运站有部分精煤暂存,已喷洒抑尘剂并进行了覆盖,配备有洒水车辆及雾炮机,现场无装卸作业。虽然该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仍会出现扬尘逸散,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该公司正常运营期间日均吞吐精煤约500吨,自3月28日停止运营至今。该公司供货方位于渑池县英豪镇英西村,运输车辆依次经过310国道、010县道、货运专线到达通迈矿产储运有限公司,该货运专线2003年由渑池县汉隆矿产品储运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修建,经过东马村三组,路面长约500米,宽3.5米。经现场勘察,货运专线路面已硬化,未发现破损迹象,因该公司未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厂区干道未硬化,货运车辆在出场时会带出部分物料掉落路面,造成扬尘现象。 4、该货运专线为单行道,路面较窄,为东马村三组村民出行与公司运输共用道路,运输高峰期通行车辆较多,会出现道路拥堵现象。 | 部分属实 |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立即改正环境问题的通知》(三环渑局立改字〔2021〕4-016号),责令该公司对厂区及道路未完全硬化、未建设车辆冲洗装置及围挡等问题进行整改。该公司于5月3日制定整改实施方案,进行停业整改:一是针对运输道路、货场地面进行硬化;二是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建设冲洗水循环利用系统;三是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对堆放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是加强管理,增加洒水及清扫频次,最大程度降低扬尘污染;五是制定错时运输措施,避免道路拥堵现象发生。预计5月底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
6 | D2HA202105010015 | 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候村沟西组,有人在山上筛矿石,扬尘污染。 | 湖滨区 | 大气 |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筛选矿石问题发生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七里沟-崤里矿区。2020年8月起,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侯村沟西组组长孙有林擅自收集中铝公司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碎石约2万吨,堆放在该矿区侯村沟西组点位。2021年4月29日夜间起,孙有林在堆放点趁工作人员巡查空档期筛选碎石约400吨,现场无喷淋抑尘措施,部分堆料苫盖不到位。 | 属实 |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已对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及孙有林进行立案调查。湖滨区自然资源局对中铝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中铝公司和孙有林在2021年6月16日前将碎石清理完毕。由湖滨区自然资源局和高庙乡政府共同督促整改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前,孙有林正在将碎石物料清运至大安村和小安村两处全封闭厂房内。 | 阶段性办结 | 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湖滨区高庙乡人民政府给予孙有林通报批评处分。 |
7 | D2HA202105010021 | 三门峡陕州区王家后乡,锦江开曼铝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矿石。 | 陕州区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锦江开曼铝业有限公司”实为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8日,主要经营铝矾土开采加工、采掘施工、企业管理服务等。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在陕州区王家后乡境内管理经营的11个矿山企业均办理有采矿许可证,其中9个采矿证在有效期内,2个采矿证已到期,分别是陕县大桃园铝矿采矿证于2020年12月2日到期,史家庄铝矿采矿证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已向采矿证到期的两家铝土矿下达停工通知书,目前两家矿山企业已经停止开采,并申请采矿证延续。 11个矿山企业在陕州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许可手续的有7个,按照对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6个,处于基建期的是2个。其余4个矿山中,陕县锦江千秋矿业有限公司尖草地铝矿,因资源储量不稳定,正在进行勘探,至今未启动;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瓦碴坡铝矿,露天开采区域已结束,地采系统因企业内部问题一直未启动;三门峡锦江坟上矿业有限公司坟上联合铝矿,处于前期筹备地采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启动;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陕县大桃园铝矿,资源储量不稳定,正在进行资源勘探,尚未启动。上述11个矿山企业全部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均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不存在有环保手续不全的问题。 经查,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所属11个矿山企业虽证照齐全,但在开采过程中个别矿区存在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陕州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累计对上述11个矿山企业存在的17个违法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 | 部分属实 | 责令陕州区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矿山巡查力度,杜绝私采乱挖现象。督促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对已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尽快组织进行验收。深入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矿行为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建设和私挖乱采违法违规行为。 | 已办结 | |
8 | X2HA202104110047 | 三门峡市渑池县白浪行政村西坡自然村,在村附近的芦花岭铝石矿污染严重,私挖滥采十分罕见,盘山公路边上就是几百米深的矿坑,山体北侧就是黄河,距离黄河直线距离仅几百米,路边公示牌明确标注的六条标准,什么湿法作业,运输道路硬化统统都没有,完全是露天开采,我们这叫揭山皮,山体北侧临黄河一面山青水绿,山体南侧却是山体破碎,大坑套小坑,坑坑相连,这种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的行为,县委书记竟然称修复平整土地竟然不管不问,主管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背后配合默契,一定有黑色利益链,请领导们下来追查到底,还村民金山银山绿水青山。 | 渑池县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芦花岭铝石矿全称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芦花岭铝土矿,位于渑池县陈村乡白浪行政村,于2014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该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3年11月25日由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豫环审〔2013〕540号)。 2、群众反映的“芦花岭铝石矿露天开采私采滥挖,污染严重,揭山皮”等现象是在该地区颁发采矿证之前的民采现象,现在已经不存在。自2014年3月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证以来,因批复的露天开采区域民采时期基本采完,无开采价值,中铝公司未进行过露天开采,目前只有地采系统处于基建期(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12日)。该矿2017年起按照环评批复及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对芦花岭地区内历史遗留采坑等进行全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通过地面平整、修建台阶、植树种草等措施恢复地质地貌,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面积489.32亩。 3、该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扬尘管控措施主要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中落实,为做好扬尘管控,该矿制作扬尘管控公示牌对修复治理区域扬尘管控措施进行公示,制定了扬尘管控“六条标准”(道路硬化、冲洗平台、洒水设施、湿法作业、渣土覆盖、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作业,减少扬尘污染)。现场核查时,该矿建设有车辆冲洗平台并能够正常使用,矿区内道路用沙石硬化,配备有洒水车和雾炮机,堆放的矿石堆已覆盖,正在进行绿化后期管护工作,补植补栽树木,提升绿化效果,但在施工作业、道路运输中仍会有扬尘逸散。 4、该矿位于黄河南岸,距离黄河湿地保护区最近距离200米左右,2017年9月1日,该矿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矿区范围进行缩边,缩边后矿区范围(地下开采区距离黄河湿地193米,露天开采区距离黄河湿地385.2米)符合《通知》中“地下开采矿山缩小后矿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边界距离不小于100米,露天开采矿山缩小后矿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边界距离不小于300米”的要求。 | 部分属实 | 1、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矿区范围内未治理区域进行修复治理,对已恢复治理区进行提质绿化,及时进行维护,确保修复治理成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2、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监管,持续推行“日常巡查和执法打击”监管制度,加大对矿山企业巡查监管的力度和密度。 3、加强对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巡查频次,严防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发生。 4、以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当地工农关系,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全面推进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 已办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