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批 2022年1月27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1 | 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东永兴街市场万福超市后文明路东永兴街市场万福超市后5号楼后西北角墙角,存在违建房屋,围墙与违建房屋中间空地乱倒垃圾、粪便,臭气熏天。举报人声称举报的违建房屋者为邰栓刚,并非之前调查的卢某某。而且邰某某的房屋属实为违建房屋,有人调查就积极配合整改,过后依旧不改陋习,严重影响举报人生活。举报人诉求是希望立刻拆除违建房屋,停止邰某的这种恶劣行径。 | 湖滨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国税局家属院5号楼西北角后的房屋是师家渠村5组村民卢某某自建房,不属违章建筑。2017年8月师家渠村拆迁,卢某某因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仅留下一间居住。该自建房与围墙之间空地没有生活垃圾、粪便,不存在臭气熏天的问题,但存在少部分师家渠拆除后遗留的建筑垃圾。 2、经查,邰某某系卢某某之子,在上述自建房照顾其母亲。经过到村里走访,了解到邰某某曾与个别邻居发生纠纷,村组干部多次进行调解,但效果不明显。
| 部分属实 | 1、国税局家属院5号楼西北角后的地块因暂无开发商进驻,未进行清表工作。湖滨区崖底街道已用防尘网将围墙与卢某某自建房之间遗留小部分建筑垃圾覆盖。 2、组织村组干部继续对邻里矛盾进行调解。 | 已办结 | 无 |
2 |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2 | 三门峡市渑池县黄河路新华国际小区大概2009年建了五台变压器,离举报人住的楼只有一米远,变压器所产生的噪音和电磁辐射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的正常生活。举报人所居住是一楼有三个窗户,变压器比窗户高四十公分,雨雪天气会影响窗户的通风,也影响了住户的建筑面积,该开发商私自将图纸上的绿化带变动为变压器的位置多次放映后开发商和电业局互相推脱,没有解决。 | 渑池县 | 辐射,噪音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举报人于2008年8月购买了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5号楼102室,该楼东侧有五台箱式变压器(规格为630KVA*12/0.4KV),安装于2006年11月1日,变压器距5号楼东围墙1.3米。 2、举报人曾多次投诉变压器问题,2020年12月2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该小区变压器配电房北侧、东侧、南侧及西侧5号楼一楼楼道电磁辐射和该小区变压器噪声进行检测,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强度检测结果结果均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范围内;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区夜间限值。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明确:“《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现行排放标准无适用于此类噪声的标准,我省也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变压器顶部高出举报人窗户下沿约40cm,对室内通风有一定影响,但建设位置位于户外,并不影响住户的建筑面积,且位置与设计图纸相符,不存在私自变更的情况。2010年1月,举报人曾因变压器影响正常生活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1年6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仲裁:举报人与新华国际小区开发商渑池县聚龙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聚龙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举报人人民币5万元整。补偿款已于2011年8月补偿到位。 | 部分属实 | 渑池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 已办结 | 无 |
3 |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3 | 灵宝市阳平镇裴张村,来学增在街道边违建一个旱厕、气味熏天。未彻底拆除,仍在使用,扬言还要建起再用。举报人要求彻底拆除。 | 灵宝市 | 大气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厕所为村民来学曾自家门前土路旁边空地临时搭建的简易旱厕,并不在大路边,产生粪污较少,未发现随意外排,收集的粪便定期转运还田利用。 2、2022年1月20日,灵宝市阳平镇政府已经协调来学曾将厕所拆除并覆土,已失去使用功能,不存在继续使用的情况,但在厕所原址上堆放有邻居的部分瓦片未及时转运,1月22日已经将瓦片清理,来学曾保证不再搭建使用,举报人对结果满意。 | 部分属实 | 截止1月22日,被举报人来学曾已积极配合,将厕所原址堆放的瓦片清理转运。
| 已办结 | 无 |
4 |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4 | 陕州区王家后乡上庄村崤子村、马某建冷库,将村里上百颗柏树破坏。马某将关地洼表层土挖走几十亩,来到附近矿上用于复耕,地点距离黄河仅1公里。(举报人要求保密) | 陕州区 | 生态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企业实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金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马小亮。2021年8月12日,该合作社申请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仓储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王家后乡上庄村崤子组大崖岭。2021年8月26日,马小亮进行仓储项目土建作业时,挖掘机毁坏部分柏树,被上庄村护林员发现并阻止,上庄村崤子组干部向110报警。陕州区公安局森警大队联合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调查,有50棵左右柏树被挖掘机轧倒,调查组责令马小亮将轧倒的柏树移植到上庄村集体土地上,2021年8月31日,移植工作已完成。 2、2022年1月19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和王家后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21年8月马小亮在关地洼进行取土作业,用于复耕土地。由于马小亮取土作业未办理相关手续,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已立案调查。因天气原因及地势陡峭,无人机暂无法飞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国土资源测绘大队工作人员暂无法准确测量足作业面积。待准确测量后,根据测量结果确定案件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现马小亮仓储库房正在建设,移植的柏树长势良好。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政府责成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毁坏林木、土地的违法行为,严管严控,彻底杜绝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守护好陕州区的绿水青山。 | 阶段性办结 | 无 |
5 |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5 | 陕州区硖石乡云山石料厂,2018年至今无手续违法生产。(详细地址及详细情况举报人不清楚) | 陕州区 | 生态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石料厂位于硖石乡王家寨村境内磨云山区域内。磨云山区域2018年之前有两个采矿权,分别是: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和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办理有采矿证。该矿2018年4月2日取得原陕州区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12月5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该矿2020年9月29日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11月26日通过原陕县水利局对该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办理有采矿证。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为储备矿区,2013年以来未开采。 2、2021年6月,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要求,上述两个矿采矿权整合为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7月15日重新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7月15日至2033年7月15日。该矿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环评审批手续。2021年9月18日陕州区水利局准予其水行政许可。该矿目前处于基建期。 3、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建设有皮带廊道输送工程项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7月9日通过原陕州区环境保护局批复。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3月建成,2021年5月16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综上,在陕州区硖石乡境内磨云山区域从事矿石开采的是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矿石开采和石料加工均办理有相关手续。2022年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基建工程正在施工作业,皮带廊道正常输送。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政府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同时,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好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矿山基建建设,认真做好矿区环境管理,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陕州区的生态环境。
| 已办结 | 无 |
6 | X411200000000202201210001 | 渑池县城东立交桥以东310国道旁,现已成了无人管控区,正值年底学生放假,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学习及人身安全。尤其是修补轮胎的商户,国道旁长期堆放废旧轮胎,每逢刮风、下雨,污染存于胎中臭味异常,风炮声巨大,噪音污染了附近村民,广告排超过房顶,随时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危险。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这一违法行为,还当地居民一良好的生活环境。 | 渑池县 | 大气,噪音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渑池县城东立交桥以东老310国道两侧区域属于面吃呢城关镇塔泥村,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区域进行巡查管理。该区域有商户50余家,以汽车修理及轮胎修补商户居多,其中6家商户门口存放有废旧轮胎。通过走访了解、现场排查,夏季降雨时堆存的废旧轮胎会产生异味。个别轮胎修补商户在户外进行轮胎修补,作业时使用气动扳手会有风炮声。同时,部分商户广告牌设置较高,有超过房顶的广告牌,还有2家商户广告牌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部分属实 | 1、开展宣传教育要求轮胎修补商户必须在室内完成作业;针对门前存放废旧轮胎的商户,要求立即清理,并对门前卫生进行清扫。截至1月27日已清理打扫完毕。 2、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2家广告牌,已要求商户进行整改拆除,目前已拆除到位。 3、责成城关镇人民政府加大对310国道两边的巡查整治力度,对违规设置广告牌及户外露天堆放废旧轮胎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 已办结 | 无 |
7 | D411200000000202201220001 | 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乡东段村四组农民举报:(1)王苗保1983年将投诉人林权证涂黑,侵占林地三十多年,卖林毁林,破坏生态系统;(2)王正伟、杜治民等人非法开矿毁林地,欺骗国家赔林钱,破坏生态系统‘(3)上个月,钩机挖其林地,毁树林。举报人要求督察人员与其尽快联系,要求查看现场。 | 渑池县 | 生态 | 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1、群众反映的“王苗保”实为王留保,王留保的林权证为1983年发放,整体比较整洁,不能认定为涂抹,举报人持有的林权证为2011年发放,面积、位置、四至清楚,不存在修改林权证问题。 2、经查阅以往信访举报卷宗,举报人2014年3月在林坡种树,王留保妻子赵某某将其杨树苗26株、刺槐树苗1株拔掉扔在林坡内。原渑池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后确认该案为林地纠纷。双方争议的渑池县仁村乡东段村四组角落沟的荒坡未开发,无人占用。本次现场调查未发现破坏林地现象。 3、举报的王正伟,现户口已迁至陕西省西安市;杜治民,仁村乡仁村村人。现场核查时未发现采矿遗留迹象,经调查走访群众,认定不存在非法采矿及破坏林地情况。经与乡纪检、乡财政等部门沟通,调取2016年至2021年王正伟等人的补贴发放情况,王正伟、杜治民名下无公益林等各项补贴,王留保的各项补贴均按标准发放,未发现套取国家相关款项的情况。 4、2021年10月至今,仁村乡东段村村仅有煤窑沟一个地块有机械施工,是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在进行煤窑沟露天采坑生态修复治理,已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验收,不存在挖林地、毁树木问题。 | 不属实 | 无 | 已办结 | 无 |
8 | D411200000000202201220002 | 三门峡市示范区大王镇干店村3组和7组(后塬)乱倒垃圾,从上往下倾倒,从七八年前开始,至少几十车三轮车拉不完,近期没有继续倾倒,但是村里依旧没人管,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生态、土壤 |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 1、群众反映倾倒垃圾的地块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七、八年以前因农村生活垃圾未能及时收集转运,因该地块地势低洼,大王镇干店村三组、七组部分村民直接将垃圾倾倒在此处,属陈年堆积的垃圾。 2、近几年,按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一安排,各村垃圾经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附近村民已不再向此处倾倒垃圾。 | 属实 | 1、大王镇政府立即安排机械和车辆开展清理工作,截至1月26日已将所有堆存的垃圾转运完毕。 2、对大王镇政府南院(举报地点)进行围栏遮挡,设置标志牌,安排专人开展巡查检查,并建立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制度,确保村内垃圾及时清理处置。
| 已办结 | 无 |
9 | X411200000000202201230001 | 陕州区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疯狂毁坏大面积国家公益林,越权违法变更林地性质,将2012年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的3645亩变为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光伏项目,而这些国家公益林所在地村委和林地经营者至今仍在享受着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8元的政策补贴。3645亩林地分别是:1、陕州区西李村乡熊耳山的塘沟村员村800亩;2、陕州区观音堂镇马头山段家漫800亩;3、陕州区硖石乡庙沟山庙沟村、三教地村1195亩;4、陕州区张茅乡草店村的850亩。 | 陕州区 | 生态 |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在陕州区西李村乡、观音堂镇、硖石乡、张茅乡境内建设光伏项目的公司有4家,共占用土地3071亩。依据省政府批复的《陕州区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上述4家公司光伏项目占地全部为未利用地,但依据原陕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河南省陕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显示,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633亩,包括国家级公益林234亩,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361.99亩,包括国家级公益林350亩。其余两家公司未占用林地。 2、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规定: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即可使用。”因此,四家公司使用土地和林地符合政策。 3、2017年9月1日,原陕州区林业局对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施工道路严重毁坏林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测算毁坏林地面积6173.12平方米,已对该公司处以12.34624万元罚款。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施工期间毁坏林地涉嫌犯罪,但因该公司持有国土部门的有关批复,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林地利用规划不一致、地类认定标准不同、证据不统一,导致案件无法定性。原陕州区森林公安局提请区人民法院召集公检法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4、《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对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有具体规定,经多次调整,目前为每年每亩11元。2018年1月之前曾向涉及到的村集体和农户进行过经济补偿,其中西李村乡塘沟村,硖石乡庙沟村和三教地村均在补偿范围内。2018年1月之后,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全省2017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的通知》和《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陕州区于2017年开展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变更,对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占用的国家公益林按照就近原则进行了调整,变更后取消了以上土地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 部分属实 | 陕州区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对违法占用林地、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出头就打,严管严控,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林地情况发生,守护好陕州区的绿水青山。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