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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350吨 二仲丁基二硫醚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6-22 17:54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174893339P)上报的由河南省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350吨二仲丁基二硫醚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三陕环审函〔2020〕12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该项目位于陕州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地点中心坐标:经度111.576108,纬度34.6874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利用现有工程EEP项目生产车间,对EEP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部分设备,建设年产1350吨二仲丁基二硫醚等9种产品,改造完成后,厂内不再生产EEP产品。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项目产生的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执行《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时能够满足陕州区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厂区总排口经集聚区管网,进入陕州区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用低噪声技术和设备,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分类处置,厂内固废临时堆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标准》(GB18597-2001)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分类设计、施工,固废堆场全密闭设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废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六)本项目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36t/a、氨氮0.018t/a;SO25.592t/a、NOX12.024t/a。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五、如该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应重新审核。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