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文章浏览
环保知识小讲堂:排污许可常见问题77问77答(二)
发布日期: 2020-04-02 16:1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

十问十答

1.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吗?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吗?

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包括为城镇、乡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也包括为农村提供污水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2. 目前乡镇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主体复杂,有的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公司,有的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进行日常运维管理,这些情况如何发证登记?

答:首先,要对照2019版分类名录,按日处理能力确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其次,对于简化管理的,应依法由运营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目前暂时无运营单位的,由目前实际运行维护的单位申领。对于登记管理的,由目前实际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登记。后续责任主体变更的,则相应由责任主体重新申领排污许证或重新登记。

3.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大于500吨/日,但实际处理水量不到100吨/日,应该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呢?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按照哪个划分类别?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所指规模一般是指设计处理能力,上述情形设计处理能力大于500吨/日的应进行简化管理。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为准。

4. 一个运营商负责几个乡镇的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并且单独开展了环评,每个农村污水处理站规模不足500吨/日,但全部加起来规模达到简化管理的2万吨/日。每个污水处理站单独登记还是运营商整体申请一个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名录》,污水处理类别划分是按照单个处理厂的规模,因此每个规模不足500吨/日的农村污水处理站均应登记。为减轻运营单位负担,同一乡/镇(街)的多个污水处理站登记时,运营单位可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在同一登记页面主要产品信息处分别填报每个污水处理站规模工艺等,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污水处理站名称和位置等信息,获取一份登记回执

5. 养殖废水集中治理点是否属于名录中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是否需要发证登记?

答: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需要按《名录》第99类要求发证登记。

6. 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已纳入二污普清单的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按照清理整顿要求,归入“无实体企业类”;未纳入二污普清单的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7. 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日处理1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水处理通用工序?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不属于水处理通用工序,按《名录》应为简化管理。

8. 一个企业其主行业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配套有污水治理设施,但这套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收集并处理周边其他纺织印染废水,这个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纳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还是作为该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答:作为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861)的配套污水处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

9. 《名录》第七条提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等需要重点管理,如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但是日处理能力2万吨以下,是否按重点进行管理?

答:《名录》中第七条只适用于第108类,即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污水处理厂属于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不适用第七条要求。

10. 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和112类水处理通用工序如何区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名录》第99条重点针对城乡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第112条水处理通用工序属于兜底类别,指第1至108类行业中明确排污单位管理涉及水处理通用工序的,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水处理通用工序涉及采矿、生产、服务多个行业。


(三)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

十五问十五答

1.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什么?包括的养殖品种有哪些?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畜牧业排污单位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中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主要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纳入登记管理的畜牧业类别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中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畜牧业039中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类型的养殖场、牧场,不属于固废污染源,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2.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发证规模?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已公开发布或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备案的规模化标准。关于畜禽养殖规模化认定标准,建议以此文件作为确定依据。

3.“设有污水排放口”具体如何判断?

答:根据2019版名录,“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实际中,部分养殖场污水排放口不规范,有的甚至难于判断。为便于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易于识别和判断,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4.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家庭兴办的畜禽养殖场需要发证或登记吗?

答:已纳入二污普清单的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家庭畜禽养殖场,但未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登记,标记为“无实体企业类”,不再要求由个人或家庭业主进行登记;对于未纳入二污普清单的,规模化养殖场按名录要求发证或登记,非规模化养殖场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5.养殖污水排向鱼塘,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认为是有污水排放口?关于污水用于池塘养鱼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答:如果养殖污水是作为资源化利用进行水产养殖的,且塘水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1607)的,属于资源化利用;如果该池塘是作为养殖污水处理和消纳设施的,属于有污水排放口的情形。

塘水水质是否符合水质标准,由养殖企业自行提供有效监测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中抽查,没有具体明确的频次规范要求。

6. 一家大型养猪场建设有一台4吨锅炉,并配备沼气发电,排污许可证如何填报?

答: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主行业类别(牲畜饲养 031)及其他行业类别(锅炉),该养猪场按照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申报,锅炉及发电部分参照锅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7.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答: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选择行业类别时应选择国民经济代码的小类,例如生猪养殖,应选择猪的饲养(A0313),不能选择牲畜饲养(A031)或畜牧业(A03)。

8. 针对有养殖不同畜种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如何判断其是否达到规模化标准?

答:针对有不同养殖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将各养殖种类折算成生猪量,再根据生猪规模标准判断其是否达到规模化标准,折算系数可参考规范6.2.1中的相关规定。

9.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养殖量如何确定?一个养牛场没有育肥出栏,不育肥,卖种牛,养殖量应该怎么填?

答:养殖量为排污单位同一养殖种类年养殖量之和。原则上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或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养殖量,排污单位无法提供设计养殖量时,填写近三年最大养殖量。其中,出产肉食、动物皮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出栏量,出产乳、蛋、动物毛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存栏量。

同一养殖种类涉及到出栏不同生长时期畜禽时,养殖量需根据技术规范4.3.5中的相关方式进行折算。如果养牛场没有育肥出栏,不育肥,卖种牛,则种牛按肉牛折算即可,填养殖量的时候将种牛的存栏量按折算系数折算成出栏量。

10.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分开领证?

答: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1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如何在平台中注册填报信息?

答:没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排污单位,在平台注册时可在代码类型中填“无”。

12.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养殖栏舍数量较多,是否需要逐一填报养殖栏舍信息?

答:排污单位根据规范4.3.6中的栏舍类别和清粪方式分类汇总填写养殖栏舍信息。同一栏舍类别、同种清粪方式的栏舍汇总填报信息,不需要逐一填报;但同一栏舍类别、不同清粪方式的栏舍,需按清粪方式分别填报。

13. 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中总氮许可排放限值如何填报?

答:针对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中涉及废水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均需填报总氮,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总氮许可浓度限值可填“/”,地方标准中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针对总氮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标准中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浓度法、排放绩效法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地方标准中未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按照排放绩效法计算。

1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格如何填报?

答:有锅炉设施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锅炉的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中的相关要求填报;无锅炉设施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不需要填报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此部分信息在系统填报时已合并至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信息表格中填写),关于废气的相关信息分别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信息表和畜禽养殖行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格中填报。

1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批复为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而目前实际建设有污水排放口,其是否属于重点管理类别?

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为重点管理以目前实际建设情况为准,属于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类别的,需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