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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25 11:31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近期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环文【2021】69号),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各项义务及相关工作进行明确,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什么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生产运行过程中对土壤容易造成污染,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单位。《土壤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列入“优先管控名录”中的在产企业。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是什么?

答:《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三、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是否一成不变?

答:《土壤法》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我市是每年上半年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情况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了法定义务,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答:有,目前土壤法和攻坚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主要环境管理工作有7个方面: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按时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备案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土壤法规定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定期更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土壤法规定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3项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他4项工作由重点监管单位落实。

五、自行监测频次及要求?

答:列入名录的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年度新纳入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经评审后执行,后续未发生生产工艺、规模重大变更的不再重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9月底前,按确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完成自行监测;10月底前,完成监测报告编制并按要求报各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六、如何开展隐患排查?

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首先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其次在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委托技术单位协助开展排查。

 

排查过程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1号公告)规定进行,要排查两方面内容:一是土壤污染预防设施的运行情况,二是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排查完成后要形成隐患排查台账,编制隐患排查报告(报告中要有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排查台账和隐患排查报告要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后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最后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七、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通知》制定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格式,整合了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要求2022 年起,每年1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