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卢氏县林业局:
当前,国家对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日趋严格,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省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对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交由地方政府核实处理,已经列入常态化管理。同时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范围和环境保护督察事项。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2020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为做好卢氏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的实地核实、查处、整改、销号等工作,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卢氏县林业局作为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查处、整改,并建立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应履行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负责对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销号;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联合对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二、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进展;是否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整治修复;是否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三、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按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停止、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相关责任追究到位、完成生态整治修复等基本原则,对整改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填报《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检查验收表》。验收销号工作结束,及时将验收销号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改情况和遥感监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林业局联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重点问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已销号但达不到整改销号要求的点位,责令撤销销号决定,重新整改。
附件:1.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检查验收表
2.自然保护区问题线索核查及处理情况台账
3.台帐填写说明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三门峡市林业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
检查验收表
保护区名称:
点位编号 | 经纬度 | |||
遥感监测情况 | 活动/设施名称 | 活动/设施类型 | ||
所在功能区 | 面积 | |||
变化类型 | 不变□新增□规模扩大□ | |||
核查情况 | 活动/设施现状 | 建设时间 | ||
有无环评手续 | 批复及验收文号 | |||
其他审批手续 | ||||
存在问题及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 ||||
整改处理情况进展 | 1.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停止□ 2.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3.相关责任追究到位□ 4.完成生态整治修复□ | |||
其他有关 说明 | ||||
是否予以 销号 | 是□否□ |
核查单位: 核查时间:
核查人: 验收组组长:
附件2
河南省自然保护区问题线索核查及处理情况台账 | ||||||||||||||||||||||||||||||||
遥感监测 | 实地核查 | 处理情况 | 是否销号 | 备注(基本信息+整改信息) | ||||||||||||||||||||||||||||
点位编码 | 保护区级别 | 保护区名称 | 类型 | 所在功能区 | 变化类型 | 占地面积 | 经度 | 纬度 | 所在市 | 所在县 | 设施类型 | 设施名称 | 所在功能区 | 使用情况 | 核查经度 | 核查纬度 | 建设单位 | 建设时间 | 是否有审批 | 审批文号 | 说明 | 问题描述 | 是否违法违规 | 是否处罚 | 处罚形式 | 罚款(万元) | 拆除建筑面积(平方米)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时间 | 整改进展 | ||
附件3
台账填写说明
一、本说明适用于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填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及处理情况台账,所有项目均要填写,不能空项。
二、“遥感监测”内容保持不变。
三、实地核查:
(一)设施类型:填写核查点位的人类活动类型,包括工矿用地、采石场、水电设施、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养殖场、道路、农业用地、居民点、能源设施、其它人工设施。若点位不属于人类活动的,则填写为非人类活动,备注填写非人类活动类型。
(二)设施名称:填写核查点位的人类活动/设施的具体名称。如:XX水电站、XX采矿场等。
(三)所在功能区:核查点位所属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保护区外;若不掌握功能区矢量数据,则根据保护区边界,填写保护区内或保护区外。
(四)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在用、停用、废弃、拆除等。
(五)核查经纬度:填写实际核查点位的经纬度。
(六)建设单位:写建设单位名称。
(七)建设时间:开工建设时间,以“××××年××月”的形式填写,如:2018年1月。若建设时间不详,则写“不详”。
(八)是否有审批: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是”或者“否”。
(九)审批文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十)问题描述:填写问题具体情况,包括设施状态、运营情况、生态破坏情况等。
(十一)是否违法违规:若人类活动为违法违规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十二)是否处罚:若已处罚,填写“是”;未处罚,则填写“否”。
(十三)处罚形式:若“是否处罚”栏填写“是”,则该栏填写处罚形式,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产、关闭等。若“是否处罚”栏填写“否”,则该栏填写“无”。
(十四)罚款(万元):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未罚款,该栏填写“0” 。
(十五)拆除建筑面积(平方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若未拆除,则填写0” 。
(十六)整改措施:针对人类活动点位所提出的整改措施,若无整改措施,则填写“无”。
(十六)整改完成时间:填写要求整改完成的时间,按照“××××年×月”进行填写。如:2021年6月。
(十七)整改进展:填写未整改、整改中、整改完成、无需整改。无需整改需在备注栏说明无需整改的原因。
(十八)是否销号:依照各地认定销号情况,填写该点位的销号情况,如:已销号则填“是”,否则填“否”,无需整改的填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