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持续有效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引的补充通知》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印发《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引》。其中,“不予处罚”部分不再制定,按照《关于印发<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三环文〔2020〕187号)继续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执行。如在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将结合具体实际,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1.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
清单
4.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引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1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各种执法事项 | 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及各生态环境分局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替代监管措施 |
2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3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4 | 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的 | ||||
5 |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附件2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大气方面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及各生态环境分局 | 1.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替代监管措施 |
2 大气方面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 大气方面 | 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4 固废方面 | 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 | 1.堆放面积不大、时间不长,属不易扬散、流失、渗漏的物质; 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第(七) | ||
5 危废储存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首次被发现; 2.数量不大、时间不长,不易扬散、流失、渗漏的物质; 3.当日立即改正; 4.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6 | 各种具体情形 | 减轻一般不超过20%,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 | ||
7 | 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 ||||
9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
10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的 | ||||
11 |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附件3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查封扣押)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替代监管措施 | ||
2 |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 |||
3 |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 ||||
4 |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 ||||
5 |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 |
附件4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引
为鼓励引导行生态环境保护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切实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特性和本地实践,在广泛征求吸收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本着精准问责、容错免责、容纠并举原则,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同时对“容什么”“怎么容”“容后怎么办”进行明确,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1.为贯彻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等过程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的履职瑕疵的;
2.在“大综合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出现非主观失误的;
3.已履行法定环保职责或应尽义务,但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4.因涉及多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执法主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
5.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非主观失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6.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且行政执法人员穷尽各类行政措施或手段,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7.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决定;
8.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程序瑕疵的;
9.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10.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