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2月底前,全市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社会氛围。
2023年10月底前,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发现一批第三方弄虚作假线索,查处严惩一批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频发势头,全面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市场。重大案件实施“一案双查”,对失职失责的监管人员启动问责,促进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2023年底前,梳理分析第三方监管方面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认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二、分类整治
(一)开展环评文件编制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市、县环评部门组织排查梳理“十四五”以来建设项目涉嫌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及其他弄虚作假造假行为问题线索,执法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要求,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系统,市执法支队组织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出台后的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验收结论错误及其他弄虚作假造假行为依法处理。
(三)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
1.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要求,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与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列为查处重点予以严惩。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监测部门排查梳理14种篡改监测数据、8种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附件2)问题线索,执法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3.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部门排查梳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执法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四)开展碳排放数据管理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大气环境管理部门梳理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工作,严查核算边界造假、送检煤样造假、检测报告造假、编造有关数据和碳排放报告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线索。执法机构组织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线索摸排阶段(2023年2月至4月)
各分局要成立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摸排,精准发现违法问题线索。
(二)依法处理阶段(2023年5月至10月)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环境执法、环评、监测、大气、移动源、辐射、监控骨干和行业专家,开展属地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尚未构成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进行重点整治,从重处罚;同时,将违法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执法、环评、监测、大气、移动源、辐射、监控骨干和行业专家,采取突击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案件摸排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涉刑案件移交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全面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主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负责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执法、环评、监测、大气、移动源、辐射、监控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定期会商研究,健全信息收集管理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敢于碰硬、一抓到底,集中查办一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入查摆监管漏洞,加强联合监管,深化行刑衔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高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现和查处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精准施策,强化帮扶。各地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精准发现和查处问题,强化靶向监管,避免“一刀切”、层层加码,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帮扶引导,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加大法规标准宣传力度,通过“送法入企”等形式的普法活动,向第三方机构宣讲政策,组织第三方机构学法、宣法、守法、用法,提升守法意识,引导自觉守法。同时,悉心听取第三方机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赢得更大理解支持。
(四)加强监督,严肃追责。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重奖。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发现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案件线索实施一案双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专项行动期间,各分局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成果报送,及时收集、报送典型案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存在不足、工作建议、下步措施等)。请于2023年2月25日前,报送1名专项整治行动协调人和1名工作联系人(见附件3);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
联系人: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张贺芳 2805582
大气环境科 刘 卓 2804369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张丹旭 2805525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科 张 源 2805509
移动源污染监管科 孙育玉 2805570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祁 旸 2805565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张 扬 2805552
电子邮箱:smx12369@126.com
附件:1.三门峡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3.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联络员名单
4.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行动信息
统计表
2022年2月22日
附件1
三门峡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勇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陈 夔
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 胡菊霞
成 员:一分局局长 王明印
二分局局长 薛强虎
三分局局长 杨占国
卢氏分局局长 邓 江
灵宝分局局长 王崇辉
渑池分局局长 姚永军
义马分局局长 雷海武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薛东飞
大气环境科 董春泽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韩 冲
移动源污染监管科 丁二修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杨卫明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张长青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科 张 源
附件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节 选)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
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附件3 |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名单 | |||||
序号 | 类别 | 县(市、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箱 |
1 | 协调人 | ||||
2 | 工作联系人 |
附件4 |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类别 | 全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查情况(包括批办、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等) | ||||||
现场检查机构数(家)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上报典型案例(个) |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起) | 责令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款 | ||||
环评文件编制 | |||||||
竣工验收 | |||||||
自动监测 | |||||||
生态环境监测 | |||||||
机动车检验 | |||||||
碳排放数据管理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