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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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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环文〔2023〕43号
发布时间 2023-04-15 15:34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5 15:34
来源: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随机抽查行为,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建设项目开展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

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依法实施。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

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分行业、分重点、分层级、分区域进行差异化监管,避免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四、各级生态环境局依据确定的检查事项,建立和调整辖区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稽查、考核;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除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重大专项活动、投诉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现场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业务部门在检查被抽查对象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情况时,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六、各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七、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将被检查对象科学地分成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周期、污染物类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特殊监管对象: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需根据情况纳入。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在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次月起,应将其纳入特殊监管对象,一年内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将其从特殊监管对象中移出。

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颁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国家、省级批复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排污单位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种类、浓度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认为应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污染源。

一般监管对象:除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排污单位。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定期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八、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动态更新。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在职且负有生态环境执法和现场检查职责的执法人员全部纳入,且与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河南省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人员保持一致。

执法检查名录库内容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并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分级管理规定》确定的执法人员等级,分类标注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

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九、“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在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污染源名单,对其进行检查。适用于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执法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污染源名单,对其进行检查。适用于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

十、明确抽查比例。

各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25%的重点监管对象、10%的一般监管对象、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确保重点监管对象1年抽查1次,一般监管对象2至3年抽查1次,特殊监管对象1年抽查不少于2次。

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检查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为主。根据各类检查的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分析研判的普遍性、突出性环境违法或污染问题等科学设定抽查比例。各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工作。

十一、对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为“诚信”、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列入正面清单、绿色发展排行靠前、上一年度随机抽查无问题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无问题的企业,可利用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无人机巡检、走航车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抽查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采取“一体化执法”模式,对同一个排污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随机抽查工作应与监督帮扶、交叉互查、专项执法行动、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执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统筹衔接,实现双随机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系统、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以及各类专项执法行动APP 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

十三、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原则上,市级可从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各生态环境分局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十四、生态环境部门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十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制度确定的抽查比例、频次,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十六、随机抽查流程:

(一)制定“一单两库”并坚持动态更新;

(二)制定抽查计划;

(三)确定检查任务;

(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五)开展随机抽查,将检查结果录入移动执法App中“双随机”模块;

(六)抽查结果公示;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十七、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十八、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检查人员、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等情况在地方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并同步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九、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实施抽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等。

二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抽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检查人员需依法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各分局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