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我局依法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的排污许可证停止使用(具体注销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注销信息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 9141128187736234XU001P |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 |
关于注销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排污许可证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