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23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豫钟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国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3XCK9LIT
地 址: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尾矿石料加工机制砂综合利用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建设进度为50%。经责令后,你公司立即停止了建设。经查,该项目备案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20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2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二档第一类,“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建设项目备案投资金额10000000元×1%=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