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29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423153X2
地 址: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五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门口道路有浮尘,料棚封闭,有雾化喷淋,但料棚门口道路积尘较厚,未清扫未洒水。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0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27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二档,“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019年12月15日你公司因原料棚、传送带未完全封闭被我局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文号三环罚〔2020〕第18号,故属于年度再犯,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