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27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小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7G59H8L
地 址: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董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公司承包的国道310南移工程大王拌合站内,存在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等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25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