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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9-08 18:39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39号

 

被处罚单位: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9208145R

地    址:卢氏县潘河乡清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张村石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袋式除尘器管道、排气筒未安装,破碎、给料、传送系统未二次密闭,未按环评要求建设400立方的循环水池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但有生产过的痕迹及产品约2500吨,堆存于成品库内和成品库东西两侧,成品库东西两侧产品未有效覆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20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37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二档,“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4日